非常幸运能够参加咱们第一期“枫桥经验”与检察机关诉源治理专题研修班,我来自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兴安盟分院。兴安盟地处内蒙古东部,西北部与蒙古国接壤,既是边疆地区,又是少数民族群众聚居地区。全盟国土面积二分之一是草原、三分之一是森林、十分之一是自然保护区,蒙古族人口71.5万,占全盟总人口的43.6%。兴安盟的行政中心叫做乌兰浩特市,乌兰浩特在蒙语里意为红城,也深刻寓意着我们乌兰浩特人民血液中的红色基因。乌兰浩特市是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诞生地,1947年4月23日至5月1日,内蒙古人民代表大会在这里召开,宣告全国第一个少数民族自治政权成立。
内蒙古拥有“模范自治区”的崇高荣誉,自治区党委号召全区领导干部在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时要讲好“五句话”,也就是:内蒙古地区是中国共产党最早建立党组织的民族地区;内蒙古自治区是在中共中央直接领导下建立的;内蒙古是在党中央支持下发展起来的;内蒙古工作中出现的重大偏差都是党中央帮助纠正的;内蒙古作为“模范自治区”模范就模范在听党话上。新时代党领导下的检察机关,更要守护这份崇高荣誉。
接下来,我将从学习“枫桥经验”的感悟、我院践行“枫桥经验”的一些做法以及个人对深入推进检察机关诉源治理的一些浅显看法来与大家交流分享。
一、学习领会“枫桥经验”深刻内涵
上个世纪60年代初,在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枫桥创造了发动和依靠群众,做到矛盾不上交,把绝大多数“四类分子”就地教育改造成为社会主义建设有用的新人的经验,即“枫桥经验”。在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中,邓小平同志反复强调,“中国的问题,压倒一切的是需要稳定。没有稳定的环境,什么都搞不成,已经取得的成果也会失掉”。在邓小平理论指引下,“枫桥经验”发展成为“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的新时期“枫桥经验”,成为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典范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经验。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实现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的新飞跃,开辟了马克思主义新境界。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孕育形成了以“矛盾不上交、平安不出事、服务不缺位”为基本内涵的新时代“枫桥经验”。新时代“枫桥经验”是中国式基层社会治理的重大经验,彰显了中国式基层社会治理的独特优势和强大活力,检察机关要不断深入学习新时代“枫桥经验”,牢牢把握“依靠群众解决群众身边的问题”这一始终不变的精髓,站稳人民立场,坚持人民主体,尊重人民创造,以“五个坚持”为引领,以检察能动履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为目标,发扬“敢为人先、舍我其谁”的担当精神,深化推进新时代“枫桥经验”与检察业务的深度融合,持续激发检察人员参与社会综合治理、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的内生动力。
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兴安盟分院践行“枫桥经验”的做法
我们检察机关的很多工作职能都能够成为开展诉源治理的有力抓手。比如制发检察建议、司法救助、检察听证等等。这里与各位前辈分享我们兴安盟分院的两件案事例,分别是“司法救助双向延伸大治理机制”和“草原听证”。
(一)司法救助双向延伸大治理机制
内蒙古兴安盟两级检察院坚持“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联合扶贫、司法、民政等部门推行“司法救助双向延伸大治理机制”,通过“前置延伸、精细化、多元化治理和‘脱贫、返贫’双向推进绿色通道”等一系列科学有效的机制做法,助力打赢“脱贫攻坚”。
前置延伸是指,全盟检察机关联系各单位搭建“盟、旗县市、苏木乡镇三级‘专、兼职’前置延伸信息员联系平台”,吸纳各行业“驻村扶贫人员”任兼职信息员,通过培训,使其能够在扶贫工作中主动筛查司法救助、矛盾化解、社会隐患排除及涉法涉诉类案件线索,及时将信息传输到“司法救助前置延伸信息平台”;改变过去被动受理的工作模式,将“诉讼中案件”司法救助线索和“诉讼程序已经结束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却因当事人不懂或不会主张权利而没能获得司法救助的”案件线索,及时导入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审查程序,使因案致贫、致困、致精神萎靡或思想偏执、仇视社会等易出现社会治安隐患的人员能够被及时纳入审查程序,获得及时、有针对性的司法救助。
联席多家单位,成立司法救助双向延伸大治理工作机制领导小组,召开联席会议和互致《司法救助协调函》。推行精细化救助,摒弃简单发钱的单一救急模式,将部分司法救助金对接精准扶贫项目,由政府监管,在确保司法救助金本金不流失的情况下,参与经营收益,每年分两次结算收益,持续支补被救助人的生活。充分发挥大数据技术,建立被救助人员、矛盾类型、隐患评估数据案例库,开展阶段性数据系统分析、评估社会矛盾共性与个性问题,适时治理、疏导和预防因遭遇犯罪伤害而产生的矛盾隐患;实行对接精准扶贫案件“检察官办案社会治理责任制”,第一责任人负责拟定方案、对外协调、随案治理、动态跟踪。就办案中发现的问题,该补救的补救、能化解的化解、当整治的整治,确保检察环节对接精准扶贫案件治理全程不脱节,实现因案而异、灵活施策,办理一起案件、教育一方百姓,稳定一方土地的司法保障目标。
搭建“脱贫、返贫双向推进绿色通道”,以《司法救助协调函》、《回复函》及“脱贫、返贫评审”、案后质量评价等为工作载体,及时协调推进“脱贫、返贫’人员的建议退出和纳入工作。使得到了综合性长效司法救助,具备脱贫条件的人能够及时脱贫;令因案致贫、致孤、致残、致偏激的急需国家司法救助、政府脱贫攻坚政策扶持的人尽快被纳入到国家扶贫政策体系中来。
机制运行以来,已有十余家单位、200余名兼职前置延伸信息员先后加入;开展有效精细化司法救110余件,发放司法救助金280余万元;搭建长效机制30余件,投入司法救助金80余万元,结算收益20余万元;化解社会矛盾110余件次;开展围案治理50余件次,开展围案点对点普法、案中教育百余次,系统治理近20余件次,受教育人数千人。其中30余篇案件记实先后获得中央政法委长安网、中央政法委长安剑,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扶贫办、内蒙古政法、内蒙古检察院、盟委等单位肯定,以“民生亮点、执法亮点”等专栏、专题对外宣传。《检察日报》头版、学习强国、正义网、长安网等国家、省级等媒体多次报导。此项工作获在全国检察业务评比中以第二名的成绩获评“全国五佳司法救助事例”,全区司法救助工作现场会因此在兴安盟召开。部分群团组织、案中群众主动要求加入“大治理”机制,申请义务做信息、讲解、疏导、调解等工作。
(二)草原听证
位于兴安盟科右前旗的两家牧民因草场权属问题产生纠纷,困扰当地政府及两代人。自发生草场纠纷以来,两家数次发生激烈冲突,虽经当地多次处理,始终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兴安盟检察分院受案后,经综合考虑双方矛盾的尖锐程度,将该案评为高风险案件。坚持“法、理、情”融合的工作理念,发挥双语检察优势,充分运用调查核实、公开听证等方式,使这场持续22年的草牧场纠纷得到彻底解决。为有效化解双方当事人多年的积怨纠纷,兴安盟检察分院专门确定1名精通蒙汉双语的蒙古族检察官作为案件承办人,多次驱车200余公里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交流、释法说理。同时,多次深入草原管理部门、嘎查委员会调查了解情况。经过综合分析研判,兴安盟检察分院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决定,以现场听证会的形式化解两家纠纷。2020年6月5日,承办检察官一行4人驱车3个多小时再次深入科尔沁草原,在双方有争议的草场上举办公开听证会。为确保听证效果,检察机关特别邀请了林业和草原局、乡司法所、边境派出所及嘎查委员会负责人等参加听证。在检察人员和双方当事人的共同见证下,林业和草原局利用专业仪器对照双方草牧场使用证书标注边界进行了精准定位。听证伊始,双方当事人因积怨较深,情绪几度失控,听证被迫数次中断。在承办检察官历时7个小时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下,双方当事人最终就草场边界问题达成共识,并现场为双方当事人打桩定界。双方当事人在检察机关和相关部门的共同见证下签订了和解协议,其中一方当场撤回了监督申请,持续22年的草场纠纷最终得以圆满解决。
三、深化推进检察机关诉源治理
一是夯实刑事检察业务基础。刑事检察作为检察机关最基础、最核心的业务,是我们的“看家本领”。过硬的刑事检察业务能力是做优刑事检察工作、深入推进诉源治理的基础。要在经验传承中守正道,在时代担当中勇创新,在接续奋斗中促提升。深化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准确适用法律,做到宽严有度、繁简分流、区别对待。充分发挥侦检办作用,通过提前介入指导公安机关明确侦查方向;积极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准确认定犯罪性质;及时了解案件情况,合作补强证据链条,与公安机关形成打击合力与良性互动。以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审慎处置涉众型犯罪追赃挽损工作,力争提供多元化救济,实现追赃挽损效果最大化。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进一步增强释法说理的主动性,选择恰当的说理方式,注意必要的限度,从案件事实、法律规定、法理、情理等方面对涉案人进行全面、充分、规范的释法说理,力求解开当事人心结。
二是持续激发数字检察意识。通过这几天的学习,纠正了我先前的一些错误认知。数字检察是业务驱动,不是技术驱动,是数据应用办案,不是软件开发,在获取数据后需要人工分析研判,从孤立的数据找到连接点,结合多项异常数据特征进行全盘筛选,最大程度发现能够映射犯罪事实的规律。数字检察要在法律审查思维的基础上结合侦查思维,这就要求一线检察人员具备一定的侦查意识和能力。建立模型需要根据当地案件情况因地制宜,发现线索不是目的,通过发现的线索成功办理案件,严厉惩治关乎民生民利及损害国家利益等违法犯罪,持续释放检察机关诉源治理效能,是数字检察的应有之义。新时代检察工作应当顺应数字赋能时代大背景,通过业绩考评、奖励机制等一些列有效举措激发一线办案人员发现、移送线索的主动性。同时,办案人员要不断提升业务能力素养,立足刑事案件办理,科学合理确定数据筛选路径,准确把握监督和治理的定位、尺度和方法,努力实现从个案监督到类案监督、从法律监督到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层面的飞跃,扎扎实实做好诉源治理后半篇文章。
三是能动推进协同治理。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推进矛盾纠纷化解、参与社会综合治理方面有着绝对优势。对于权责不明确的领域,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体现检察机关担当作为,就像是上海二分院的吴菊萍老师所讲,在她办理的养老诈骗案中,检察机关积极推进矛盾纠纷化解,经过深入调查后协调出租用地的企业接管养老院,并且联系政府、消防等部门帮助企业解决行政审批上的一些问题,让企业能够顺利接管经营养老院,让已经入住的老人老有所依,让这一民生项目持续发挥红利,涉案的这些老人的切身利益才能够得到保障,进而促进社会稳定。检察机关相比较人民群众,更容易与公安、法院、司法、行政等部门沟通协调,我们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思维,加强与外部机关单位的联系配合,坚持监督而不替代,协作而不越位,为群众实实在在解决问题,努力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的社会治理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