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学员园地>>学员论坛
大数据思维在跨区域“两卡”团伙犯罪追捕追诉的应用
时间:2023-05-25  作者: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 陈宏博 张晓凯 郑潇扬  新闻来源:培训部  【字号: |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作为网络犯罪的常见罪名,犯罪率目前一直居高不下。该罪自2019年被激活以来,案件量呈井喷态势,仅2021年涉嫌该罪的人数接近13万人,比上年同期增加近8.5倍。相较于其他犯罪手段,出售“两卡”的方式是最常见的,也是司法机关予以从严打击的犯罪行为。随着司法机关采取“断卡行动”等一些列举措,犯罪分子的警觉也逐渐敏锐起来,不仅在犯罪过程中及时删除与上家、同伙的聊天记录,还将异常入账金额在多个资金账户中多次倒账以混淆资金性质,更有甚者组成团伙流窜至各地开卡,并利用“纸飞机”等外网即时通讯软件进行交流,并销毁记录。如此庞大但又碎片化的电子数据,给司法机关办案带来了莫大的阻碍。但“数化万物”“万物皆数”,任何犯罪活动都会数据世界留下痕迹,如何将这些碎片化的痕迹、信息串联起来,最大限度还原案件事实,门头沟区检察院办理的黄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提供了一个可借鉴的模式。

一、基本案情

2021年9月,黄某某纠集向某某、李某某等人从重庆市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景山区,开通手机号、银行账户和U盾,并支付报酬。2021年10月,黄某某再次纠集向某某、李某某,同时还纠集了龙某某、查某某等人从陕西省西安市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景山区、东城区、朝阳区开通手机号、银行账户及U盾,并支付报酬。黄某某将收集到的上述银行账户提供给他人用于支付结算,并纠集部分人员租住在陕西省西安市一小区内实施代为转账的活动。经审计,为帮助他人支付结算,黄某某共开通9张银行卡,龙某某共开通5张银行卡,向某某共开通6张银行卡,李某某共开通7张银行卡,查某某共开通4张银行卡。上述银行账户在涉案期间内异常入账共计1亿余元。

二、诉讼过程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侦查终结,于2022年2月28日以黄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移送审查起诉。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于同年3月31日以黄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于同年4月20日作出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认定黄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黄某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后经追诉,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于2022年11月14日以向某某、龙某某、李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移送审查起诉。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2月29日以向某某、龙某某、李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北京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17日作出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认定向某某、龙某某、李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至10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三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后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追诉的谭某某、高某某等10余人陆续到案。

三、履职过程

(一)细致审查客观证据,串联海量电子数据中的关键信息

网络犯罪与传统犯罪的不同点在于其是从“面对面”犯罪到“键对键”犯罪,犯罪隐蔽性极强、涉及范围广、涉案金额大,犯罪嫌疑人也更为狡猾。这就造成网络犯罪的信号难以捕捉、证据收集难度大,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也较为困难。但百密总有一疏,在数据时代,任何行为在数据世界留痕是在所难免的。因此,要突破网络犯罪案件查办,就要深挖电子数据这座富矿。具体到本案,在黄某某拒不认罪、客观证据只有电子数据和银行材料的情况下,办案组着眼于电子数据,对黄某某手机中的数据开展地毯式审查。承办人先是在黄某某的QQ、微信和“纸飞机”软件中发现其指导他人开卡等聊天记录,突破了黄某某涉嫌两卡犯罪“主观明知”的证据;后又在黄某某的微信收藏数据、手机备忘录中发现大量的非结构性数据,如结算日期、结算金额、人名数据,由此初步判断该犯罪为一起团伙犯罪,并通过上述预估了团伙人数和开卡银行;最后承办人在短信中筛查出了住宿信息、图片库中的餐馆小票、高德地图数据等证据,以判断该团伙窝点所在地。由此,承办人通过串联电子数据中的关键信息,初步构建出该犯罪团伙的数据画像。

(二)筛查整合电子数据,绘制犯罪团伙行踪轨迹

在解决了黄某某主观“明知”的证据后,承办人想进一步找到其微信收藏、手机备忘录中出现的人名对应的人员,解开谜团。在审查电子数据的过程中,黄某某手机短信中的航班购票信息引起承办人的注意,因为这些短信显示黄某某曾同时为上述部分人员购买过机票。承办人顺藤摸瓜,通过公安机关调取黄某某在2021年以来所有的行程记录,以验证黄某某纠集他人跨区域实施“两卡”犯罪的设想。承办人发现,黄某某在2021年间多次在福建厦门、陕西西安、辽宁绥中、重庆、天津与北京之间往返。承办人又通过调取订票短信中其他人员的行程记录,发现均与黄某某的行程记录有所重合。这一发现给办案组拓宽了办案思路。承办人将黄某某微信收藏、手机备忘录中的人名为数据库,先通过黄某某每次的行程记录来排查与其多次重叠行程信息的人员,发现存在10余人与黄某某具有多次的交叉行程记录,且这些人员与黄某某手机数据中出现的人名大部分重合;再将这些被排查出的人员与黄某某手机数据中出现的但未被排查出来的人员进行新一轮的筛查,发现未被排查出来的人员虽未与黄某某具有相同行程,但他们之间或者与已经排查出来的人员具有多次相同的行程;最后将调取的所有人的行程记录进行整合,绘制出了犯罪团伙的行踪轨迹,进一步作出黄某某自2021年1月起就开始纠集人员从福建等地前往北京开卡售卡的设想。

(三)利用大数据思维,通过交叉比对行程信息和银行账户开户记录深挖犯罪

研判出犯罪团伙的行程轨迹后,对于该团伙前往北京的目的是否为开卡售卡是承办人下一步需要验证的事实。承办人调取筛查出来的所有人员的银行开户信息,先通过正向比对其开户时间与行程信息的时间截点,判断出上述人员每次前往北京后的几天都会在北京各区开通银行卡,并且部分人员在始发地也有出发的前几日内开通银行卡的记录;再调取相关银行账户的交易明细,这些交易明细显示绝大部分银行卡均有大量的异常入账;最后加强对嫌疑人的讯问,开示部分证据,并加强辨认工作,最终嫌疑人均认罪认罚,供述出了其他同案犯,从而验证了办案组对于黄某某纠集他人进行跨区域两卡犯罪的想法,也让纠集方式、组织构架、行为模式逐渐清晰,进一步提升了办案质效。由此,承办人构建出该团伙以20岁左右的年轻人为主体,在黄某某的纠集下,以陕西西安为据点,流窜至北京、重庆、辽宁、天津等地实施两卡犯罪的立体画像。办案实现了由最初的1人、3张卡的小案,而破获到23余人76张卡的犯罪团伙,涉案金额也从最初的2000余万元到4.6亿余元。目前,承办人成功追诉5人,另有10余人在陆续到案中。

(四)举一反三,推进由个案审查到类案监督案件办理新模式的思考

本案是运用大数据思维在办理“两卡”犯罪中追诉漏犯的典型案例,属于个案审查,业务逻辑是由行程信息延伸至银行开户信息,即承办人以在案证据初步判断出黄某某等人属于“两卡”团伙作案,再通过交叉比对行程信息梳理出涉案人员后,比对银行开户记录和交易明细进一步核实承办人的设想。但在大数据时代,思维的发散性是十分重要的。承办人不就案办案,举一反三,将黄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的个案审查所迸发出的创新性办案思维拓展到类案监督上,从而建立了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承办人以“周”为单位从辖区内各银行中调取开户记录,以身份证号为检索的支点,筛查出异常开户用户,将其初步判定为涉嫌开卡售卡人员;后通过银行交易明细,来进一步研判其是否为“两卡”犯罪;最后通过调取上述人员的行程信息,审查其是否为开卡前时段刚进京的人员,及是否具有相同的行程轨迹,由此进一步研判出其为跨区域团伙,以最大程度降低“两卡”犯罪的发案率。

四、可供参考的意义

(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要将大数据作为破题之钥,实现链条式打击。帮信犯罪办理的重点不在于惩治个案“卡农”,而在于通过个案深挖“卡商”、“卡头”等上下游链条犯罪,最大程度地打击信息网络犯罪的黑灰产业链条。涉案“两卡”人员即使通过加密聊天软件等消除犯意联络等犯罪痕迹,但仍然会留下备忘录、聊天文字记录、语音信息、地图痕迹、订票记录、图片信息等大量数据痕迹。办案人员要重点加强对这类电子数据的审查,从碎片化的数据中发现端倪,并将不同渠道的数据进行串联分析,从而实现由孤立个案到串案以及上下游犯罪的突破。

(二)任何数据都有价值,要从孤立的数据找到连接点,最大程度映射犯罪活动规律。如电子数据中的图库照片显示的经纬度可以定位犯罪分子的位置,地图软件中的搜索痕迹可以印证犯罪分子去往或关注的地点,微信、美团等软件显示的消费小票地点,结合起来就可以定义犯罪人员大致的涉案时间、地点;上述信息再加上涉案人员的订票记录,可以精准得出涉案人员的行动轨迹;在此基础上,通过查询上述人员的开卡信息、银行卡交易记录,再次比对分析,可以说一个相对完整、一致行动的开卡集团就呈现在办案人员面前。

(三)充分运用数据模型加强追捕追诉工作,实现办案质效的最大化。两卡犯罪隐秘性强,证据零散、固定困难,且证据和犯罪分子可能分离,为实现打击效果的最大化,检察机关可以将涉案人员手机提取的各类数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微信等软件聊天记录、备忘录信息、图库信息、购票信息等建立相应信息数据库,结合相关人员行程记录、银行卡开户信息、交易明细,准确判明涉案人员,及时追捕追诉;同时,通过查明涉案人员常去开卡机构,结合机构中外来人员新开户信息,进而与数据库人员进行反查,进一步识别“两卡”人员,实现办案质效的最大化。


  公告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直属事业单位2024年度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国家检察官学院2024年度科研项目选题建议征集公告
·国家检察官学院2023年度科研项目立项公告
·国家检察官学院与香港大学合作项目2024年度法学硕士法学博士研究生招生通知
·2022年度国家检察官学院决算
·国家检察官学院2023年度科研项目申报公告
·国家检察官学院2023年度预算
中国检察教育培训网络学院
政法要闻
学院动态
特色讲堂
智库信息
走近校园
学员园地
 
地址:沙河校区 102206 北京市昌平区百沙路9号 香山校区 100144 北京市石景山区香山南路111号
京ICP备15056427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