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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检察是检察工作迈向现代化的“船”与“桥”
时间:2023-05-08  作者:大数据法律监督常用工具软件培训班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王磊  新闻来源:培训部  【字号: | |

一、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理论认识

2021年6月,党中央专门印发《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充分彰显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特别是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高度重视。

今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在全国检察机关学习贯彻两会精神会议上强调深化实施数字检察战略,构建“业务主导、数据整合、技术支撑、重在应用”的数字检察工作机制,以数字革命赋能法律监督。

数字检察是检察工作迈向现代化的“船”与“桥”,是检察工作提质增效、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和引擎,是法律监督的高级形态。

从广义上看,数字检察工作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建立健全数据一体化管理体系。整合优化数字检察基础支撑环境,获得数据支持。二是深化数字检察应用。把数字化融入各项检察工作,建立模型研发机制,深化个案、类案、系统诉源治理法律监督模型的研发应用。三是健全检察数据安全防护体系。推动建立网络、数据安全一体化防护。

从狭义上看,数字检察就等同于大数据法律监督。数字检察是以检察业务需求为主导,以“解析个案、梳理要素、构建模型、类案治理、融合监督”为法律监督路径。与以往侧重于办案辅助系统的检务工作平台不同,数字检察更加强调基于数字获取之后的模型搭建,在更高层次更高水平上释放检察生产力,需要与“四大检察”全面融合,需要全体检察干警参与,共同打开法律监督功能价值的新空间。

数字检察建设的深入发展,不仅要加快推进信息技术与检察业务深度融合、推进机制体制改革创新,也要建立健全与之相适应的理念意识。要树立政治意识。政治素养是最根本、第一位的专业素养。要把“讲政治”落实到监督办案全过程、各环节。要树立法治意识。着力从传统个案办理模式向类案办理模式转变,从监督案件办理向积极参与、助力国家治理转变。要树立数字意识。强化数据是信息社会至关重要的治理资源,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基础载体的理念,充分掌握好应用好大数据,使大数据在提升法律监督质效中真正成为增长变量。要树立协同意识。通过数字赋能监督,做到多方协调互动、优势互补,努力创造双赢多赢共赢的治理局面。要树立质效意识。围绕构建数字检察治理机制,努力实现从“数量驱动”向“质效导向”转变,不断提高法律监督的效果。要树立安全意识。加强大数据安全保障机制建设,始终确保数据管理安全、传输安全和使用安全。

二、大数据法律监督工作实践

(一)工作开展情况。

综合一组学员各院工作开展情况来看,各地在工作中坚持运用大数据思维,逐步将大数据法律监督贯穿检察工作全过程,积极能动履职,工作提升显著。

组织机构方面:各院大多已成立了数字检察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推进相关工作。比如,山西阳泉院同步建立了数字检察办案指挥中心,总结了“六位一体”分阶联动建模工作法,编制了《数字检察工作百问释疑》,指导数字检察工作实践,并由各业务部组建工作专班,以课题研究和专项监督行动相结合的方式,遵循小切口因地制宜的原则推进数字检察工作;贵州威宁县院组建专门的数字办研发团队,由检察长亲自调度,通过征集大数据法律监督需求建立研发清单,为大数据法律监督提供清单式模型创建服务。

数据获取方面:秉持双赢多赢共赢的理念,各院积极尝试与各相关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比如,河北省院在2018年部署“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全省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之间的执法信息共享,具备了案件跟踪和监控的功能。近期,也将大数据法律监督平台纳入智慧检务建设规划,平台建成后可以进一步提高信息收集获取能力和分析决策水平。

模型应用方面:各院通过探索规模应用驱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比如,江苏省兴化市作为劳务输出大市,针对留守儿童的关护问题,探索开发未成年人公益诉讼保护模型,着力解决未成年人违规出入宾馆、网吧等场所,开创未成年人检察智能监督、主动监督、综合监督新局面。北京市院根据虚假诉讼套取公积金的案件线索,对相关涉执行划扣公积金的案件展开挖掘,曾排查出600余件线索,推动涉案人员退还公积金590余万元;针对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领域欠缴税款现象,北京市检察院也专门研制了欠缴耕地占用税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正在部分基层院试点运行。类似的实例还有很多,体现了各院在大数据法律监督方面进行的有益尝试。

(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现阶段,尽管我们已经具有了大数据思维,不断推进各项工作,但是,阻碍大数据法律监督工作开展的共性问题还比较突出。

1.界限问题。经过多年信息化建设、智慧检务的迭代升级,我们已经有了检察业务应用系统,以及各类智能化办案辅助软件,但是对于数字检察的技术边界范围尚无定论。如何界定应用领域属于大数据法律监督,还是信息化应用,是我们需要思考的问题。

2.认识误区。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作为新生事物,由于缺少实践,许多检察人员包括院领导、检察官和检察技术人员对它的认识,都存在误区。认为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的最终表现形态,是一个软件,要搞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就需要开发软件;认为大数据的处理过程非常困难,需要非常专业的计算机人员才能完成,而基层院普遍缺少相关人才;认为大数据法律监督建模需要很大的资金投入,经费少了办不成。这些误区限制了检察人员的思想,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数字检察工作的开展。

事实上,大多数模型并不需要开发出应用软件。据了解,高检院关注的模型中,大部分的数据处理可以用Excel表格来完成,只有少数法律监督模型需要用到数据库及其他软件来进行数据处理。由此,探索大数据法律监督阶段,并不需要很多经费。前天北京院的同志跟大家分享的利用基础工具对不同规模数据进行分析处理并取得良好效果的实例便可以说明这一点。

3.获取数据。没有数据就无法建模型。当前普遍存在数据对接难、获取难、清洗难的问题,数据获取法律依据不足,机制不完善,协调比较困难。或许我们可以将数据来源分为三类分别处理:检察系统自身可以挖掘的内部数据、互联网络公开的数据以及从各职能部门对接导入的业务数据。随着国家大数据局的成立,各系统之间的数据互联互通共享问题将逐步解决,对于第三类数据获取也会越来越容易。

4.分工配合。虽然各地陆续成立数字检察工作领导小组及相关机构,全面统筹推进数字检察工作开展,但是部分地区仍然以技术、案管部门为主牵头开展工作,尚未形成“业务主导、数据整合、技术支撑、重在应用”的数字检察工作模式。归根到底,还是数字检察思维没有深入人心,很多领导对数字检察的认识不够全面,依旧认为是信息化工作,错误的认为只是一个辅助办案系统。业务主导绝不是空话,各地业务部门检察官应当积极参与,与技术、案管部门形成合力,齐抓共管。

5.中心平台建设:建立数字监督平台,可以简化操作,丰富数据来源,每位检察官都可以通过在平台上拖拉拽的形式进行自行建模,自己发现线索,然后研判,这是最好的一种发展趋势。关键是谁来建,如何建。由于各地人力财力物力条件都不一样,想要步调一致,遍地开花同步推广相对比较困难。

6.数据安全问题:一方面随着数据资源的整合和汇集,部分数据不可避免的出现知悉范围无序扩大的问题,一些交由软件公司开发的更是存在数据泄密的可能。另一方面市县院在监督模型研发的过程中,大多涉及到网络的应用,而又没有能力做好网络安全防护,存在很大的数据安全隐患。

(三)工作优化建议。

1.加强数字检察基础理论研究。建议最高检理清相关概念定义,明晰工作定位和职责依据,加大技术支持力度,完善技术流程标准,推动数字检察工作向专业化、规范化、标准化方向前进。建议上级院完善工作制度,大力开展培训工作,扩大培训覆盖面,推动理念更新和责任担当;建议基层院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建立可行的数字检察工作发展规划。

2.坚持守正创新的工作发展模式。当前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百花齐放、异彩纷呈,这些新模型的涌现丰富了法律监督的内涵,凸显了法律监督工作的实际价值。但是,随着越来越多新模型的持续开发,有些已经超越了法律监督的边界,背离了检察工作的初心。在创新的同时,要恪守法律监督的基本原则,牢记初心和使命,而不是一味的为了创新而创新。

3.将“重在应用”作为工作重点。大多数检察院不应将开发新模型作为工作重点,而应该把现有成熟的法律监督模型的落地应用作为主要发展方向。要按照先小后大、先易后难的顺序来开展数字检察工作,这样能够有效回避人才、技术、资金等方面的短板,同时提升检察人员的能力水平和办案质效。

三、大数据法律监督工作展望

通过这次培训,学员们对数字检察的概念和应用有了更深入的了解,破除了对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的神秘感,畏难心理得到缓解;了解了大数据法律监督理念与实际工作的结合点和切入点,并掌握了一些数字化技术和工具的应用方法,今后工作更有针对性和有效性。同时,学员们还了解了其他地区数字化检察工作的实践经验和成果,这对于推动本地区工作开展,具有一定的借鉴和启示作用。

在今后的工作中,要进一步明确大数据法律监督是变被动监督为主动出击的抓手,大力推进数字检察,就是要激发“数据”这一生产要素对法律监督的放大、叠加、倍增作用,破解监督线索发现难、监督工作碎片化、监督实效不明显等突出难题,全面激发内生动力,更加精准、有力、高效的践行能动检察。要进一步深化业务主导的认识,业务不仅仅是构建法律监督模型的主导,更是运用侦查思维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主导。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积极探索数字化检察的创新应用,进一步优化数字化工作机制,推进数字化建设的深入开展,提高数字化技术应用的水平,打造数字化检察的核心竞争力,共同推动数字化检察工作全面发展,为维护社会公正、促进社会稳定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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