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由国家检察官学院和中国犯罪学学会主办,《中国检察官》杂志社承办的“刑法基本原则的司法实践与完善”——高铭暄教授学术思想研讨会在国家检察官学院沙河校区举行。最高检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童建明出席并致辞,学院院长黄河主持研讨会。
童建明表示,高铭暄教授是新中国刑法学的主要奠基者和开拓者,全程亲历、见证和推动了中国刑法立法发展与完善,为推动我国依法治国实践和刑事法治昌明持续发挥着重要作用。
童建明强调,本次论坛的主题是“刑法基本原则的司法实践与完善”,作为刑法基本原则的罪刑法定、适用刑法人人平等、罪责刑相适应既为刑法构筑了坚实的法理基础,也为刑法可能的恣意套上了缰绳。
童建明指出,检察工作特别是刑事检察工作与刑法的实施息息相关,检察机关要以刑法的基本原则为引领,更新司法理念,坚守客观公正的立场,防止单纯的追诉思维。要以刑法基本原则为指导,落实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既准确认定犯罪,又恰当地提出量刑建议,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新中国刑法学的主要奠基者和开拓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荣誉一级教授、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高铭暄在其《刑法基本原则的司法实践与完善》的主旨演讲中指出,刑法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具有纲领性、全局性以及贯穿性的基本思想、理念等在立法层面的反映。回顾我国刑法三大基本原则的司法化过程与效果,现阶段仍存在不少问题。既表现为以刑法基本原则指导司法实践的观念不够深入,也表现为刑法基本原则的司法指导意义挖掘不足,还表现为贯彻落实刑法基本原则存在司法误区与偏差。
有鉴于此,高铭暄建议应当阐明刑法基本原则的本质特征和指导意义,强化刑法基本原则指导刑事司法的办案理念,强化刑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援引与说理机制,强化刑法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的合法性审查机制,摆正刑法基本原则与刑事政策的理性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伟表示,在学生时代已过去40多年后的今天还能坐在这里聆听高老师的主旨演讲,深感幸福。他表示,实践中,无论是起草司法解释,还是办理具体案件,最需要把握的是刑法的系统性,刑法的系统性最重要的体现就是对刑法原则的理解与运用。他认为研究刑法基本原则的问题,一是要在立法和司法中研究怎么贯彻落实刑法基本原则的要求,二是理论如何回应司法需求、解读司法现象。他列举了几个困扰司法实务的问题,希望用各位专家学者的理论指导实践,并通过实践来推动理论的发展。
最高法大法官胡云腾表示,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也应当认为是刑诉法的基本原则。可以从程序和实体相统一的角度来理解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将其作为刑事法的三大原则。同时,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能否作为法官裁判的依据,甚至说理的依据也值得深入研究。他重点以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人身安全的平等保护为例谈及了刑法的平等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贯彻问题,并就如何加强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平等保护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全国人大法工委原副主任郎胜指出,今年是我们国家刑法颁布40周年,在回顾总结这40年的时候,重温刑法确立的三大基本原则,有特别的现实意义和重大的理论实践意义。他深情回顾了97年刑法确立这三大基本原则的经过,并结合亲身经历,谈及了自身体会和感悟。
全国杰出资深法学家、北京大学教授储槐植在发言中表示,关于刑法基本原则的贯彻,应当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客观需要,而相应地予以变化发展。以往人们普遍认为罪刑法定中的“法”只包括法律,不包括“两高”的司法解释,且对其多持批评态度。实践表明,正是因为有了“两高”的司法解释,才确保了刑法的基本原则得以有效贯彻执行,才确保司法统一得以实现。因为我们国家的犯罪概念不仅有定性的因素,还有定量的因素。
学院院长黄河在主持时表示,能够倾情打造高铭暄教授的学术研讨会,对学院来说是件非常荣幸的事。高老今天对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进行了总结反思和检讨,体现了他一以贯之的严谨治学态度、敏锐的问题意识以及强烈的刑法基本原则的坚守,值得我们所有人敬佩。
来自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国际关系学院、东南大学、上海社科院法学所等高等院校刑法学、犯罪学领域的专家学者黄京平、时延安、梁根林、黎宏、劳东燕、刘志伟、阮齐林、王平、李汉军、刘艳红、魏昌东等,以及相关合作方代表50余人参加了研讨会。
学院副院长杨迎泽教授、周洪波教授、徐鹤喃教授参加并主持相关单元的研讨,学院部分教师参加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