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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院长应邀参加最高法院第16期案例大讲坛
时间:2019-05-27  作者:  新闻来源:院长办公室  【字号: | |

  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第十六期“案例大讲坛”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本期“案例大讲坛”以“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为主题,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胡云腾主持研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龚稼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原副主任郎胜出席活动。学院院长、中国犯罪学学会会长黄河应邀出席致辞,并作专题发言。

 

 

  黄河在开幕致辞中指出,如何回答好习近平总书记去年11月1日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关于如何“让企业家卸下思想包袱,轻装前进”法治之问,是我们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职责所在、专业所系、心之所向。从犯罪学上看,无论是主观个体感受,还是客观统计态势,民营企业涉罪、民营企业家涉刑都呈现出“双升”趋势。对此,我们要正视在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方面所面临的现状和痛点,这是我们回答好总书记法治之问的逻辑始项和事实起点。

  黄河表示,案例既是法治的细胞,也是法治的载体,而典型案例便是微缩的法治,通过对典型案例的把脉分析,可以切准法治律动的脉搏,及时诊断法治体系中的病灶,从而得以疏通法治运行的管道。因此,以典型案例释规范内涵、以典型案例促实务共识,是从专业的角度、用法治的方式、以法律人的思维来展开对话的绝佳形式。最后,黄河提出,通过“案例大讲堂”开民营企业保护的先河、发民营企业保护的先声,这只是一个开始、一场揭幕,他号召在平等保护企业家的道路上,立法、司法、理论界的同仁要不断地通过交锋智慧火花、迸发思想力量、凝聚普遍共识,真正担负起法律人安身立命的法治使命。

 

 

  在专题发言阶段,黄河指出,刑事立案环节是民营企业家涉罪涉刑的入口端,是民营企业遭受不平等对待、甚至司法侵害的“第一现场”。由于把关不严、立案不准,在一些极端案件中,往往导致民营企业经历了错误立案、错误起诉、错误审判,一步错、步步错,错上加错、积错难返。因此,加强对刑事立案的内外部监督,是减少民营企业家刑事风险的重要举措。

  就刑事立案而言,由于立法的简单性例示和相关司法解释扩张性解释,导致管辖范围过宽、异地管辖现象突出。黄河认为,频繁进行扩张管辖和异地管辖的背后,是“随意处置涉案财物”“赃款提留”以及“地方保护主义”的推动,前者是管辖“冲动”的内因,后者则是管辖“冲动”的外因。在内外因的推动下,异地管辖为部分地方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大开方便之门。对此,需要强化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的内部监督,着重考虑对涉民营企业的民刑交叉复杂案件“上提一级”管辖,进而从内部抑制管辖“冲动”,减少立案乱象。

  就立案监督而言,黄河强调,尽管检察机关负有立案监督职责,有权监督纠正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行为,然而由于立案监督理念淡薄、线索发现渠道有限、监督刚性力度不足等原因,检察机关往往习惯于在批捕、审查起诉等主动性较强的环节着重把关,事实上将保护民营企业家的检察防线“后撤一步”,这既加剧了不应当立案的规模,也导致了“司法夹生饭”的产生,从而增加了冤假错案产生的可能性。对此,要强化检察机关的审前主导作用。检察机关在充分运用批捕、起诉职能,过滤冤假错案的同时,更要有超前理念,通过畅通民营企业家的报案、控告、举报渠道,强化对不应立案案件的监督,把好刑事立案的关口。

  就民营企业家刑法保护的理念而言,黄河强调,要区分诉讼程序上的“先刑后民”、案件定性上的“先民后刑”以及审理案件中的“边民边刑”。他指出,只有定性上已经明确清晰了纠纷与犯罪,才能在诉讼程序上“先刑后民”。相反,如果刑民事实不清、关系不明,则不能以“先刑后民”为依据,发动刑事诉讼。只有坚持案件定性上的“先民后刑”,才能在理念指引下,牢牢守住罪刑法定和最后手段性的法治阵地。此外,当案件进入刑事程序,我们还需要坚持“边民边刑”的原则,案件审查的目光要在刑事和民事法律关系间往返流转,因为作为基础事实的民商事纠纷,更加有利于还原刑事案件的起因、确证被告人的主观意图,为“正确地定罪”和“妥当地处罚”提供坚实基础。

  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广东高院及部分地方法院、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代表,部分高校学者、企业家、律师代表参加本次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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