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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刑事一体化推动刑事法学研究融通发展
时间:2017-12-27  作者:张建升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字号: | |

  

  

  

  在12月14日召开的“刑事一体化:理论与实践”研讨会上,与会专家学者提出——

  以刑事一体化推动刑事法学研究融通发展

  12月14日,由国家检察官学院、中国犯罪学学会主办,《中国检察官》杂志社承办的“刑事一体化:理论与实践——纪念1997刑法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二十周年”研讨会在京召开,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犯罪学等领域的专家学者60余人参加了研讨会。与会专家围绕刑事一体化的内涵及其观念和方法论意义,以及对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研究的影响等议题,从刑事实体法与刑事程序法相结合、刑法结构和刑法机制优化、刑法与犯罪学和刑事政策的关系、刑法与行刑的双向控制等角度进行了深入探讨。

  

  刑事一体化与刑法学研究方法

  “刑事一体化源于哲学‘普遍联系’的规律,是该规律在刑事法领域的具体运用和延伸,其功用在于提示一种刑法学研究的方向与方法。”作为刑事一体化理论的提出者,北京大学教授储槐植在其《刑事“三化”——刑事一体化、刑法现代化、刑法去重刑化》主旨演讲中对刑事一体化作了简要阐释,刑事一体化内涵,是指刑法和刑法运行内外协调,即刑法内部结构合理(横向协调)与刑法运行前后制约(纵向协调),具体而言,“刑事”是指治理犯罪的相关事项,其外延涵盖犯罪、刑法(包含实体和程序)、刑罚制度与执行等。“一体化”是指相关事项深度融通。刑事一体化的要义,即融通学科联系(或曰淡化学科界限),运用哲学、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犯罪学等学科的知识理念,解决现实问题。

  “从上世纪80年代储槐植教授提出刑事一体化思想到现在,刑事一体化已经发展成为将刑事法学学科群,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学、犯罪学、刑事政策学、刑事执行法学等等,有机联系起来进行研究的理念和方法,并在立法和司法活动中焕发出勃勃生机。”国家检察官学院院长、中国犯罪学学会会长黄河在开幕致辞时如是说。对此,北京大学教授陈兴良深表赞同,刑事一体化思想是我国学者提出的最具原创性的刑事法命题,是刑法学理论研究40年来取得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理论成果。刑事一体化作为研究方法,讲究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在内部关系中,刑法作为实体法,刑事诉讼法作为程序法,二者在现实运作当中,具有非常紧密的联系。在外部关系当中,包括两层关系:一个是前后关系,一个是上下关系。所谓前后关系,是指刑法之前的犯罪状况、刑法之后的刑罚执行情况,即刑法受到刑法之前的犯罪状态(态势)和刑法之后的行刑效果的制约,由此勾画出了从犯罪学到刑法学再到行刑学的研究路径,把刑法知识放到刑事一体化的理论视野和理论格局中进行探讨,使刑法能够及时地应对犯罪现象的演变,并且反馈行刑效果,进而达到最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所谓“上下关系”,是指刑法受刑法之上的政治体制、意识形态等因素制约,同时又受到刑法之下的经济体制、生产力水平、物质文明等制约。上下关系,主要是说刑法作为一种规范,不能把它与社会现象隔离开来,对于刑法问题的思考不能仅仅是一种规范化的思考,还应当是一种社会化的思考。

  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卞建林认为,从目前来看,刑事一体化的研究主要还是以刑事实体法为主,在研究方法方面,法教义学、社科法学等的研究在刑法领域比较热。但是,近年来,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之间的关系越来越紧密。比如,死刑核准权的收回,就包括了刑事实体法学界与程序法学界的共同努力。未来,应该继续扩大刑事一体化的应用,比如,当下正在深入推进的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等,就需要实体法学者更多地关注,为改革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支持。

  “从发展的角度看,刑事一体化思想应该更加强调犯罪学与刑法学研究的结合。”中国监狱工作协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平认为,应该强调刑事一体化下的犯罪论与刑罚论的研究。同时,要倡导刑事一体化下的论证与实证,由于刑法教义学本身的规范性或者其学科使命,论证是其基本研究方法,但不能一味地运用逻辑思维,要重视经验,注重大数据的收集,用犯罪学的方法来进行研究,让视野更开阔,看问题更透彻。

  “由于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涉及大量的不确定的改革,法教义学方法的运用不多,对策法学比较兴盛,而且更多的是对对策的设想,缺少理论的总结。”北京大学教授陈瑞华分析认为,刑事一体化强调犯罪现象和行刑效果对刑法研究的影响,其实,除了这前后两端,还要看中间的过程。刑事诉讼法学就是研究这一过程,一端是犯罪学,一端是行刑学、监狱学,刑事诉讼法学主要研究中间的事实认定。刑事诉讼法的发展表明,事实认定过程具有独立的价值,能够阻止一个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因为,可能会由于违反法律程序被宣告无效而导致案件没有办法走到尽头,无法到达适用刑法的那一刻。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犯罪学学会副会长周光权认为,从刑法学的发展史可以看出,刑法学的发展需要犯罪学的推动,犯罪学的很多理论最后嵌入了刑法学中。比如,刑法中的禁止令等,就属于犯罪学理论范畴。而且,犯罪学对刑法发展的意义更多地体现在立法方面,可以为刑法立法提供实证基础,未来刑法立法要想更加科学、合理,还需要犯罪学提供更多的实证数据支撑。

  

  刑事一体化与刑事政策

  “作为观念的刑事一体化,与刑事政策的关系极为密切。所谓刑事政策,就是国家应对犯罪的政策。从这个视角看,国家预防和惩罚犯罪的一切手段都应该称作对付犯罪的对策,即刑事政策。刑事政策引导刑法立法,同时刑事政策又应当在刑法框架内起机制性作用,融入哲学、社会学、犯罪学、经济学等学科知识理念,用以解决刑法问题,体现刑事一体化。”储槐植教授提出,刑法的宗旨在于治理犯罪,刑法是静态的法律规范,而犯罪却是动态的社会现象,静态的刑法治理动态的犯罪的适时、有效性有赖于刑事政策功能的发挥。刑事政策能及时协调刑法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顺畅刑法的运作,强化刑法的适时、有效性。刑事政策渗入刑法的研究,也有助于提升刑法体系的科学性,推动刑法的现代化。在我国,刑法现代化表现之一为刑法结构现代化,实现由“厉而不严”向“严而不厉”的转变。

  “从公共政策决策角度讲,刑事一体化具有强烈的大局意识,犯罪现象背后是一个复杂的系统,需要关注国家和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关注其他社会科学,比如哲学、经济学、伦理学、社会学所提供的对抗犯罪的知识。”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曲新久认为,刑事一体化思想在推动解决刑法重刑化问题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到今天为止,重刑主义、重刑化的问题基本得以解决,比如,死刑案件数量确实大幅减少,未来继续逐步减少死刑罪名,可能是非常重要的,或者再用十年时间,将死刑完全限制在暴力犯罪范围内,重刑化的问题也就得以很好解决了。

  “严而不厉作为刑事一体化思想中的亮点,作为刑事政策思想,不仅在学术界被广泛接受,而且为国家的立法部门所接受。”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教授梁根林认为,近20年来的刑法改革,刑事立法的发展方向与政策逻辑,就是要改变刑法的结构,由“厉而不严”向“严而不厉”方向转型。刑事一体化关键在化,关键在融通,而且是深度融通,非常准确地指出了刑法发展的方向、刑法发展的规律以及刑法学发展的规律。比如,刑事政策包括本体意义上的刑事政策与观念意义上的刑事政策。本体意义上的刑事政策往往是在刑法之外运行,而观念意义上的刑事政策已经不仅在刑法之外运行,它也在刑法之内运行。

  “就刑事一体化所体现的刑事政策思考而言,并不是实体意义上的具体刑事政策,而更多的是一种观念论或者方法论意义上的刑事政策,其较为实在的内容应该就是预防目的。”清华大学教授劳东燕认为,刑事一体化的刑事政策因素是通过预防的目的对于刑法体系或刑法理论的构建产生影响。要把刑事实体法与刑事政策之间要打通,一方面要考虑如何让刑事政策指引刑法教义学理论的构建,另一方面,也要让刑法教义学对刑事政策进行制约,二者的关系可以概括为刑法体系的刑事政策化与刑事政策的法治化。

  

  刑事一体化与刑事司法实践

  “在刑事司法实践,入罪要坚持合法,坚持罪刑法定;出罪应当注重合理。”储槐植教授认为,深入实践全面依法治国,在执法司法的时候,要防止法律形式主义,法律形式主义不是真正的法治。

  “‘入罪坚持合法,出罪注重合理’,也可称为‘依法入罪,依理出罪’,主要涉及法和理的关系问题,有利于避免在具体案件处理中的法律教条主义,防止机械适用法律,否则,所得出的结论可能是一般社会公众所抵触的,不被社会公众所认同。”陈兴良教授认为,入罪合法,是罪刑法定的要求,法律规定是入罪的唯一根据,在入罪的问题上,当理和法冲突的时候,应该毫不犹豫地选择法。但是,“出罪注重合理”中的“出罪”,是指行为符合构成要件的前提下,再进行实质性判断,在存在违法阻却事由的种情况下,就应当出罪。

  “刑事一体化理论推动了刑事司法观念的进步与发展,具体表现在:受刑事一体化思想的影响,人们逐渐认识到刑事诉讼法、证据法在刑事法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国家检察官学院副院长、教授杨迎泽认为,刑事诉讼法除了以程序设计打击犯罪,也以保障人权为价值追求,刑事一体化理论对于推动改变重打击犯罪轻人权保障、重打击轻预防等一些错误理念,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结合司法实践,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长苗生明认为,刑事一体化观念对刑事司法具有重大指导意义。司法办案活动,历来都是融实体与程序、法律与政策、事实证据与法律适用,也包括犯罪学与刑法学等为一体的活动,是其客观规律、本质特征,因此,其必然要求司法官在审理或者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本着刑事案件涉及到的各方面融合为一体这样一种观念为指引,追求刑事诉讼或司法办案的理想境界、最佳效果。  

  “让刑事一体化思想在审判环节得到践行。”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副庭长苗有水开宗明义,在刑事审判中践行刑事一体化思想,就是不仅要考虑犯罪个案本体,还要考虑犯罪的原因、判决以后的执行、预期的社会效果、预防犯罪的功能等,对刑法、死刑遏制犯罪的功能要理性认识。

  “刑事一体化不仅开花了,也结果了。”从事多年公安法制工作的公安部法制局局长孙茂利指出,历经发展,“刑事一体化”已经从思想变成政策、司法解释、立法建议,甚至法律。在“刑事一体化”指引下,行刑衔接在程序与实体上同时有序推进,寄托司法愿望的制度设计与现实的司法能力得以较好统筹,立法上更加兼顾执法的可操作性。

  “刑事一体化既是一种立场观念,又是一种方法,无论对于刑法理论研究、刑事法人才培养,以及刑事司法实践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对德国学者李斯特整体刑法学研究范式与耶赛克刑事诸学科研究范式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北京大学教授张文提出,二者均没有解决好刑事法科学融为一体的难题,刑事一体化范式则是个创造,与整体刑法学、刑事诸学科研究范式等都不相同,刑事一体化主张治理犯罪的相关事项应该融通为一个整体,既注重刑事各学科的独立性,又要强调刑事法各学科彼此照应、融合的整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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