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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林呐:刑事案件实时处理不宜过分追求效率
时间:2017-12-04  作者:  新闻来源:职务犯罪侦查教研部  【字号: | |

检察日报2017年11月21日3版

随着社会与经济的发展,人际交往频繁,不可避免产生摩擦与纠纷,诉讼案件数量随之增多。为了解决诉讼负累,提高诉讼效率,在加速所有诉讼程序的愿望诉求下,刑事案件实时处理程序应运而生。可以说,上世纪90年代末法国实时处理程序的逐渐推广和其在2000年以后的广泛应用,显示了法国社会环境的变化和检察官工作模式的改变。

 改革的背景

多年来,法国社会对于惩治违法犯罪行为的要求逐渐增大,检察院作为维护社会治安的机关,被推到了第一线。面对越来越重的来自民众和地方议员的双重压力,检察机关必须摆明自己的态度,表达出检察官对公众的要求并非无动于衷。因此,检察机关必须要提高自身的工作节奏,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为达到这一目标,检察官最大程度地参与到地方政府政策方针的制定和执行中,试图广泛了解社会上的违法犯罪情况并尽快作出回应。这种态度造成了两方面的结果:首先,在尽可能地拉近和违法犯罪状况的距离的同时,检察官无意识地扩大了社会诉讼需求,也导致了自身的负荷加重。其次,新的诉求增长要求检察官必须对自身的工作方式进行改革,因为旧的案件处理模式已经远不能满足新形势的需求。检察官已经不可能再对案件以简单的“不予追诉”来了结,或是机械性地将其归到违警轻罪之列。鉴于此,各种替代性的处理措施应运而生,自刑事和解程序的创设运用,直至认罪前提下的出庭审判程序的推广,快速司法的理念逐渐深入人心,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人们对司法的缓慢性的旧看法。但是司法资源的紧缺问题仍然没能得到解决。司法人力资源的配备仍无法跟得上解决争端的司法机制的革新脚步,检察官队伍的扩招并未能解决司法诉求和司法资源间越来越大的剪刀差。在此情况下,改革的重心逐渐转向如何提高检察官办理案件的工作效率。

  实时处理程序受到欢迎

案件实时处理程序主要涉及改善从立案到法院判决之间的程序的组织运作,是从企业经营和行政管理领域借鉴而来的,由共和国检察官做先导,当地法院予以配合。这种效率和管理优先的工作方式,不仅改变检察院的行政体系,更改变了检察官对其日常工作所持的态度。采用新型管理工作模式直接触及检察官的自主决定权,实时处理程序更是深刻影响到检察官的思考模式。

在日常工作中,对检察官的要求逐渐由一个好的司法官转变为一个好的执行官,检察官必须运用各项指标模式,分流各项工作,成为合格的管理者,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不再是衡量一个优秀的检察官的唯一标准。长期以来,检察院满足于消极回应各方的请求,接受移送的案件。如今,检察院的领导者希望参与到地方刑事政策的制定中。在此框架下,许多检察官致力于实时处理程序的推广,试图加速检察院对其接触到的所有案件的处理。上世纪90年代,各地地方检察院的试点革新经验并未都得到司法部的肯定,但提高工作效率的各项努力却都受到欢迎,检察官在其所属的检察院中的地位逐渐发生了改变。日常工作中的分工合作和集体决策越来越被广泛推行,检察官共同负责大多数案件的处理工作。基层检察官不再像以往一样执着于对自身独立决策权的捍卫,年轻一代的检察官们满足于实时处理程序的推行,并以能够承受这种高负荷、高强度的工作方式而自豪。他们庆幸自己可以在一个组织管理如此严密有效的检察系统工作。实时处理程序逐渐畅行于所有的检察院。

  对检察系统产生循环式效果

实时处理程序的拥护者认为,这种新的检察工作模式是解决如今司法危机的有效办法,快速司法的口号似乎是对社会的司法需求的有力回应。在整个司法系统,尤其是在刑事领域,从警方对犯罪嫌疑人的拘留直至判决执行,实时处理程序对案件处理的速度都起到了不可忽视的影响。

实时处理程序的目标是拉近警方和检察院的距离,简化二者间的沟通方式。近年来,有关检察官工作和警方工作的各项法案都致力于加强警方向检察院汇报义务的要求。许多侦查人员抱怨无法及时联系到检察官,因此,检方的改革重点在于对警方的回应落到实处。硬件设备上,检察院内设置了电话接线前台,专门处理警方的电话转接。软件上,检察院调配了专门负责电话联系的值班代理检察官及书记员,侦查部门也承认如今他们的电话沟通工作获得普遍改善。

随之,这种改善对警方的工作产生了作用,侦查部门的工作效率得到了提高。检察院设置的前台接线机制促使侦查人员养成了迅速随时电话联系检察官的习惯。警方不再满足原地等待检方回应,检察院必须跟上他们的速度,随时给出迅速明确的处理决定,以此满足侦查人员的要求,检察院被迫不停地加强对实时处理程序配备,压力由此转向检察系统。负责实时处理的检察官身上担当了三重压力:处理侦查机关的请求,回应并分类处理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同时尽量有效地调用所有不同的解决纠纷途径。

 

时间的紧迫性和对工作效率的要求相叠加,使案件的处理越来越困难。办案检察官很少有机会从容地研究案件,考虑所有可能的处理方式。面对如此两难的处境,办案检察官只能越来越多地依靠各种定罪标准和办案指南来确定尺度。因此,在效率至上的口号下,案件处理途径的增加反而加大了对标准化工作模式的需求,随之而来的是一定程度上检察官们的“决定自动化”,年轻的代理检察官们往往倾向于采用预先设定的标准程序作业,以此避免作出自己真正的抉择和承担相应的风险。可以说,当代检察官与上一代检察官相比,缺乏坚决捍卫自身独立决策权并且勇于承担责任的态度。

    检察官实时处理的相对性

对于大部分接触到实时处理程序的检察官而言,伴随着对个案原有处理模式的摒弃,他们对司法官的独立自主裁量权的要求也逐渐淡化。这种要求逐渐为一种基于案件的分流和标准化处理的作业方式所取代。对他们工作的衡量标准也越来越数字化。这种趋势并不只停留在领导层,而是深入检察官们的思维方式,深入每个层次的检察院。工作的量化结果,尤其是案件处理量成为工作追求重心,这种追求有时甚至可以和竞技体育相提并论。

 

年轻一代的检察官宣扬他们的年龄优势,依靠他们良好的身体状态和对高强度工作的承担能力,以能跟上实时处理程序的节奏而自豪。在他们眼中,把精力投入对紧急情况的实时应变远比处理办公桌上堆积如山的文件要有价值。检察官们常提及他们工作的紧急性,他们必须迅速对各方请求作出反应,短时间内处理完毕案件并立刻过渡到下一个。在工作方式上,越来越从书面转向口头方式。检察官们还普遍认为电话实时联系拉近了他们和侦查现场间的距离,让他们感觉到能实地参加到警方的行动中,这也是他们热衷于实时处理程序的原因之一。

事实上,即使检察官有的时候的确能接触到现行犯罪,大多数情况下,只有在警方认为案件文档齐全之后才会呈报到他们眼前。即便检察官们要求补充侦查,许多侦查人员常认为是无用之功,以“侦查无果”来敷衍了事。除此之外,负责实时处理程序实时电话联系的人员通常情况下并不负责外出现场调查案件,侦查机关内部的细致分工导致了他们只负责案件的移送交接,对实地情况并不清楚。因此,当检察官介入时,整个案件已经几乎成型。由此可以看到,检察官工作的紧急性其实并不绝对,也不一定是实际操作中行之有效的方式。尽管如此,如今检察官们紧抓住他们工作的紧急性不放,以此证明他们现行工作方式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总之,实时处理程序使检察官免于对案情进行深入的思索和考量,而是越来越倾向于依靠各种内部标准模式,量化案情,批量作业,这种危机改变着检察官们对自身职业的认识。现行的司法改革更是加重了这种趋势。很明显,刑事案件实时处理并不仅仅是职能上的调整,它撼动了司法机构的内部结构及其运转的基本原则,削弱了检察官的独立性。要处理快速必然牵出回应的标准化和自动化,这就引起了关于处理数量和处理质量的争论。因此,检察官职能的法律性和司法性有减弱的趋势,这更让他们作为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减弱。将工作效率的追求作为检察官工作方式改革的目标无可厚非,但如今的改革方式动摇了检察官们最根本的职业精神,也动摇了整个司法体系的根基。从长远来看,这种改变有可能会对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造成实质性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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