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学术期刊>>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往期回顾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8年第2期目录
时间:2018-03-3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主题研讨——财产犯罪核心问题的教义学展开

编者按:财产犯罪在实务中高发常见,司法认定存在诸多争议,与之相应的刑法教义学研究也流派纷呈、莫衷一是。为进一步厘清各种学说所建构的概念,整理财产犯罪认定的核心思路,为司法实务提供理论和方法支撑,本期邀请了五位专家学者,分别从:宏观维度——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中观维度——权利行使的边界与敲诈勒索罪的可罚性;微观维度——从客观要件检讨新型二维码犯罪的入罪、从主观要素合理限定使用盗窃的成立等四个议题展开论证说理。

 

财产犯罪保护法益的实务选择

      

  要:关于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理论上有两条探讨路径,一是以盗窃罪保护法益为中心的“财物转移视角”,包括所有权说、本权说、占有说及中间说;二是以刑法保护的财产应当具备何种性质为中心的“财产损失视角”,包括法律财产说、经济财产说及法律-经济财产说。所有权人取回被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行为定性,直接反映了学说之间的对立。这类案件的裁判文书常常直接选取“财物转移视角”下的四种学说进行说理,虽然能实现个案公平,但都无法为每一子类案件提供一个协调的、共通的理论基础。其他的判决理由则可归纳出“造成合法占有人财产损失”的共性,实质上属于法律-经济财产说的立场。法律-经济财产说符合法秩序统一性原则,也更契合我国财产犯罪的立法特征。但是将其作为财产犯罪唯一的保护法益,有待进一步反思。

关键词:财产犯罪  保护法益  所有权人  合法占有  法律-经济财产说

黎宏,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琦,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合理行使权利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分

蔡桂生

  要:合理行使权利和敲诈勒索罪二者之间的划界,涉及到当事人是否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的问题。揭发犯罪、检举违法的权利不等同于财产权利,以揭发犯罪、检举违法为由逼取财物,原则上属于敲诈勒索行为,只在少数例外情况下应予出罪。行使合法债权等类似的正当财产权利时,只要权利人的主张在其财产权利的覆盖范围之内,即使使用了胁迫手段以追求权利的实现,也不宜认定敲诈勒索罪。如果其主张超出了权利的覆盖范围,一旦附加了诉讼、举报、媒体或网络曝光等以外的不正当逼迫手段,则有可能入罪。如果利用虚假的权利胁迫取得财物,宜在敲诈勒索罪之外,再追究形成权利“虚假状态”的诈骗罪等其他犯罪。

关键词:揭发  检举  权利行使  财产权范围  虚假权利  强迫取财  胁迫取财

蔡桂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人员。

 

置换二维码行为与财产犯罪的成立

徐凌波

  要:通过置换二维码非法获取财产利益的行为定性问题应当基于罪刑法定的要求,根据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刑法上独立判断。仅通过罪名比较进行反向的排除,无法从证明上充分论证行为的构成要件该当性。置换二维码的行为虽然涉及三方关系,但并不符合三角诈骗的成立要求,虽然导致了他人的财产损害,也并不能当然地认为存在占有的移转。通过扩张占有概念,将所有财产致损行为纳入盗窃罪构成要件之中,将导致盗窃罪的口袋罪化。

关键词:置换二维码  诈骗罪  三角诈骗  盗窃罪  刑民关系  财产损害

徐凌波,南京大学法学院副研究员、法学博士,中德法学研究所成员。

 

论使用盗窃与盗用

  

  要:使用盗窃与盗用是不同类型的行为,应当分别进行学理分析,现有研究对二者多有混淆。不法取得目的的概念机能是体现财产损失这一构成要件要素,其最终与盗窃罪的保护法益问题相关。只要不是一概处罚侵害占有的行为,不法取得目的就是盗窃罪必需而无法被排除的构成要件要素。盗用行为不具备盗窃罪的行为特征,不能成立盗窃罪。因此,处理相关问题只能从使用盗窃入手。基于严密法益保护且不过分扩张处罚范围的立场,坚持不法取得目的必要说,但对其内涵作缓和、宽泛的理解,从而以盗窃罪有限度地处罚使用盗窃,是当前比较合理的选择。

关键词:使用盗窃  盗用  盗窃罪  不法取得目的  财产性利益

李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法学专论

当代刑事立法应当遵循明确性原则

姜  涛

摘  要:罪刑法定原则不仅意味着司法解释不能以法续造方式扩大刑法的调控范围,而且要求刑事立法必须符合明确性原则,以免刑法成为蛰伏在某个暗处的“陷阱”。刑法的明确性是一种相对的明确性,旨在刑法的精确性与模糊性之间寻求一种最佳平衡点,如果刑法规范的含义非难以理解,能够为一般民众所预见,并经由司法审查予以明确,则符合明确性原则。现代刑事立法应容许相对的不明确性规定而避免绝对的不明确性规定。其中,涵盖过度型不明确、缺乏范畴型不明确、逻辑性不明确与程序性不明确等绝对的不明确规定应当为立法者所抛弃。

关键词:罪刑法定原则  明确性原则  绝对的不明确  相对的不明确  刑事立法

姜涛,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兼职研究员。

 

遗弃罪规制方式的社会转向

王志远  齐一村

摘  要:我国刑法学界长期囿于“事实中心主义”的立法方法论,在开展刑法立法论研究的过程中遇到了较多瓶颈。提倡以考察规范目的与规制手段之间的契合性为核心的规制方式审视路径对于指导我国当前的刑法立法论研究具有可行性与必要性。我国现行刑法中的遗弃罪坚持以保护无独立生活能力人的身体健康为规范目的,以巩固家庭成员之间的扶养义务为规制手段。这一规制方式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较大问题,无法在我国人口老龄化加剧、空巢家庭激增的时代背景下发挥好保护老年人生命、身体安全的作用。在立法层面进行我国社会保障模式从家庭到社会的转变,实现我国遗弃罪规制方式的转向已经势在必行。

关键词:遗弃罪  规制方式  规范目的  扶养义务  扶助义务

王志远,吉林大学司法数据应用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齐一村,吉林大学刑法学博士研究生。

 

刑事速裁程序试点效果实证研究

刘方权

摘  要:为期两年的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已经结束,从试点情况看,个案的处理效率有所提升,但通过速裁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总量及比例仍然较低,而且主要集中在危险驾驶类案件,因此,速裁程序对刑事诉讼效率的整体提升仍然有限。对速裁程序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与非监禁刑的比例虽然较高,但由于速裁程序案件主要为危险驾驶类案件,因此,速裁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障水平的有限提升也很难归功于程序本身。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设定局限,以及控辩双方选择适用速裁程序的动力不足,限制了进入速裁程序案件的总量,制约了速裁程序对诉讼效率的提升;社会治理体系以及治理能力的局限,限制了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以及非监禁刑的适用,制约了速裁程序在加强人权保障水平方面的贡献。

关键词:刑事速裁程序试点  效果  诉讼效率  人权保障

刘方权,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审查起诉阶段听取被害人意见规则的拓展

梁芙蓉

摘  要:审查起诉阶段听取被害人意见规则承载了强化被害人诉讼地位与诉讼权利、平衡被害人与被告人诉讼权利、制约公诉权的功能,但却一直面临实践效果难符立法预期之困局。立法在附条件不起诉中两次拓展听取被害人意见的规定,在价值实现层面上更加契合该规则的理论基础,为破解困局提供了样本经验。从现实需要出发,审查起诉阶段听取被害人意见有望向作出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等不起诉决定的裁量环节逐步拓展,以及向附条件不起诉全流程环节继续拓展。从最初的“审查案件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到“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及考验期满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再到向其他多个裁量环节的拓展规定,将逐步构建起一整套逻辑架构有序科学、规则要素丰富完备的审查起诉阶段听取被害人意见规则体系。

关键词:被害人意见  审查起诉  诉讼地位  诉讼权利  附条件不起诉

梁芙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应收账款质押通知的法律研究

姚  偞

摘  要:应收账款质押通知的法律效力,大陆法系存在生效主义和对抗主义两种立法例,而英美法系则多采取登记主义,质押权利登记后即对第三人(即应收账款债务人)产生约束力,而质押通知仅起到辅助提醒功能。基于对我国司法实践的考证,我国质押通知的法律效力与两大法系立法例均有差异,其实质是登记/通知区分主义。体现为质押登记系质权人与出质人之间担保物权生效、对抗要件,而质押通知则使该担保物权对第三人(即应收账款债务人)产生约束效力,限定其清偿行为。质押通知由谁发出、何时发出以及通知形式皆可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即可。

关键词:担保物权  应收账款质押  质押通知  登记/通知区分主义  次债务人

姚偞,北京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研究生。

 

咨询陪审制: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可能路径

赵泽君

摘  要:为解决人民陪审员专业化不足而导致的“陪而不审”的功能虚化,我国借鉴英美法系陪审员只负责事实认定的普通陪审制,启动了“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的参审权改革。但试点情况表明,事实审与法律审的区分在审判实践中如何具体操作难以形成一致意见,“一刀切”的单一陪审模式存在明显的缺陷,客观需要更为多元的陪审制度。而美国咨询陪审制对于解决人民陪审民主化、平民化与司法专业化、职业化之间的矛盾提供了可能的方向,应在人民陪审制改革中引起足够的重视。

关键词:人民陪审制  咨询陪审制  参审权  陪而不审

赵泽君,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美国圣路易斯华盛顿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

  公告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直属事业单位2024年度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国家检察官学院2024年度科研项目选题建议征集公告
·国家检察官学院2023年度科研项目立项公告
·国家检察官学院与香港大学合作项目2024年度法学硕士法学博士研究生招生通知
·2022年度国家检察官学院决算
·国家检察官学院2023年度科研项目申报公告
·国家检察官学院2023年度预算
中国检察教育培训网络学院
政法要闻
学院动态
特色讲堂
智库信息
走近校园
学员园地
 
地址:沙河校区 102206 北京市昌平区百沙路9号 香山校区 100144 北京市石景山区香山南路111号
京ICP备15056427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