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学术期刊>>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往期回顾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8年第1期目录
时间:2018-03-3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主题研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编者按: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必须长期坚持、不断完善。”这一重大论断丰富和拓展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时代内涵。着眼于新时代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内在属性和核心要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和实践需要不断丰富完善,本刊特邀该领域知名学者展开讨论。

 

新时代背景下人大制度的发展

胡锦光

 要:我国已经进入社会主义新时代,如何协调多元利益关系、保护公民合法权利、限制公权力,是这一时代需要解决的三大命题。因此,必须积极强化和发挥人大制度的作用,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人大制度的发展必须坚持穷尽既有的制度资源和运用宪法思维、法治思维两大原则。新时代人大制度发展的主要内容包括国家机构体系及其内部建设,树立宪法法律至上,人大主导立法、民主立法和依法立法,建立健全利益表达机制,预防公权力滥用和强化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六个方面。

关键词:人大  人大制度  宪法  合宪性审查  合法性审查

胡锦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功能设计及其监督实践

秦前红

 要:完善人大专门委员会设置是健全人大监督制度的重要内容。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运行实践表明,专门委员会之于人大监督权的行使而言,具有协助和保障等基础性作用。但专门委员会在作用发挥过程中仍然存在议决机制、人员结构、职能发挥空间等层面的问题。鉴此,需借由必要的改良路径,探寻专门委员会制度的提升空间,以此加强其在地方人大监督工作中的作用。

关键词:人大专门委员会  地方人大监督  监督实践

秦前红,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

*本文为作者主持的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和实践创新研究”(14JZD003)的阶段性成果。

 

从议行合一到合理分工:

我国国家权力配置原则的历史解释

     

 要:“议行合一”曾被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权力配置的重要原则,一度也是我国的主流学说,但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存在争议。马克思通过对巴黎公社的描述,最早提出了在职权、组织与人员三个维度上的“议行合一”,但其重点在于批判资产阶级议会制。列宁继承了马克思的“反官僚”立场,但在列宁思想指导下的苏俄(联)的苏维埃制与“议行合一”的构想有明显断裂。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政权建设经历了从苏维埃制、边区制度到人民代表大会制的变化,到1954年宪法时已经表现出国家权力的实质分化。而1982年宪法基于文化大革命的历史教训以及其他经验,提出了国家权力配置的新原则即“彭真三原则”,探索国家权力的“合理分工”。理解相关理论与实践发展的脉络,可以从历史维度为我国现行宪法下的国家机构的宪法解释提供依据。

关键词:议行合一  政权组织  权力配置  巴黎公社  人民代表大会

钱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生;张翔,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中国宪法学文献整理与研究”(17ZDA125)的阶段性成果。

 

人大授权立法与财政民主价值的流失

 

 要:尽管“税收法定”原则已经由《立法法》确认,但其蕴含的财政民主价值在我国面临严重的流失风险:一是在人大与政府的关系上,经由不严格的授权立法赋予行政机关过大的征税权,削弱了对税收的立法控制;二是在中央与地方关系上,既以“法定”为由禁止地方税收立法权,又在税权高度中央集权的情况下怠于向地方转移必要财力。行政化和中央集权构成了对财政民主价值的双重背离,也妨碍了公共治理的绩效。财税法治面临的困难从根本上源于政治过程的堵塞,所以必须把财税改革置于强化人民代表大会功能的视角下来理解和推进。

关键词:授权立法  税收法定  政治过程  财政民主价值

姜峰,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检察专论

司法改革背景下检委会的职能定位

汪海燕  王宏平

 要: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检委会定位为检察机关业务决策机构,这种职能定位在实践中面临着议案职能和议事职能履行错位、议案职能的行政化对诉讼规则的抵牾、决策程序一元化与职能二元化的冲突等现实困境。关于检委会职能定位改革,主要有议案职能适度司法化、向办案组织转型、向咨询指导组织转型等三种代表性观点。检委会制度已内化成为稳定的检察制度文化,检委会制度改革不能彻底颠覆其业务决策机构的职能定位。在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背景下,检委会可以向不讨论案件事实的业务决策机构转型,逐步形成议事为主、议案为辅的检委会职能定位新格局。

关键词:检委会  职能定位  决策机构  职能转型  议事为主  议案为辅

汪海燕,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吉林大学、武汉大学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成员;王宏平,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2015级博士研究生,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干部。

 

法学专论

P2P网络借贷平台异化的刑事规制

国家检察官学院课题组

 要:金融犯罪一直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近年来以P2P网络借贷为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刑事案件出现惊人的攀升速度,其中特别典型的债权转让模式备受争议,而这种模式的P2P网络借贷的实质是“类资产证券化”的活动,着眼于穿透式监管的效果和要求,宜对之采用证券式监管措施。但在我国证券法没有修订的前提下,这种行为难以构成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和非法经营罪。基于刑法实质解释论立场,因其业务模式本身具有的风险性极易触犯“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从而其有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金融犯罪的刑法规制,必然会涉及到洗钱罪,洗钱罪在打击金融犯罪方面应当跟进;同时结合正在试点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论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打击金融犯罪中的作用。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  债权转让  穿透式监管  洗钱罪完善  刑事政策

国家检察官学院课题组主持人:朱丽欣,国家检察官学院刑事检察教研部主任、教授;课题组成员:王拓,中国科学院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博士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经济犯罪检察部检察官;周洪波,国家检察官学院副院长、教授;吴飞飞,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检察官、法学博士。

*本文为国家检察官学院2015年度科研基金资助项目“金融犯罪若干问题研究”(GJY2015B02)结项成果。

 

民事赔偿情节对死刑适用的影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厅课题组

 要:民事赔偿情节是影响死刑适用的酌定从轻情节之一,在死刑案件量刑情节中占有重要地位,对死刑裁判结果影响较大。死刑案件中民事赔偿情节的适用存在诸多问题。当前,亟须尽快规范死刑案件民事赔偿的适用范围,明确民事赔偿作为酌定从轻情节的构成要件,适当把握民事赔偿情节的量刑权重,合理限定民事赔偿与死刑裁判之间的关系。同时,应当将民事赔偿纳入刑事和解制度,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并完善国家救助制度。

关键词:民事赔偿  死刑适用  量刑权重  刑事和解  检察监督  国家司法救助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厅课题组作者简介:于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厅正厅级检察员;刘辰、蔡燕南,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厅干部。

*本文系2017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民事赔偿谅解情节对死刑适用的影响”(GJ2017C29)阶段性成果。为准确把握民事赔偿情节对死刑适用的影响,全面了解民事赔偿情节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并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厅牵头,邀请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派员参加,课题组于2016年6月至9月开展了“民事赔偿情节对死刑适用的影响”专题调研。调研范围涉及河北等15个省级人民检察院。以各省近二年办理的死刑案件为基础,课题组首先就其适用民事赔偿情节的有关情况先进行了书面调研,之后又选择了云南、河南等四个省级院及其部分地市级检察院,进行了实地调研,同时听取了当地法官、律师、公安人员的意见建议。

 

认罪认罚从宽协商程序的独立地位与保障机制

樊崇义

 要:两高三部关于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文件并未确立认罪认罚从宽诉讼程序的独立地位。基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程序法定化需要,考虑到国外认罪协商诉讼程序的普遍独立化趋势,特别是我国刑事诉讼程序正朝多元层次性发展,应建构我国独立的认罪认罚从宽诉讼程序,避免“嵌用”模式的司法弊端。认罪认罚从宽诉讼程序首先是认罪认罚案件与不认罪认罚案件分流后的产物,在认罪诉讼简化程序体系中有别于简易程序、和解程序与刑事速裁程序,是我国混合式诉讼程序体系中的独立部分,而轻罪诉讼体系是其未来的命运方向。为确保认罪认罚从宽诉讼的程序正义,应坚持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基础地位并强化审查机制,突出控辩量刑协商的关键意义并完善协商程序,规范法院庭审方式等以避免庭审完全流于形式。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  诉讼程序独立  混合式诉讼体系  保障机制

樊崇义,北京师范大学“京师首席专家”、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特聘教授,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本文的资料收集与写作得到了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孙道萃博士后的协助,特此说明。

 

动产所有权的交付变动规则

聂卫锋

 要:动产所有权的交付变动规则,《物权法》第23条的立法文义似乎进行了法定化的限制,使之成为强制性规范,但理解该规则属性的根本前提在于厘清立法目的。动产交付规则服务于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双重目的,实现此双重目的的制度样态本来就多元化,并且至少欧洲范围,动产所有权变动规则也正在演变为更宽松的模式。动产所有权属于观念构造物,观念构造物的变动当然可以遵循观念世界的规则。以最高人民法院为代表的司法机关对于《物权法》第23条文义的理解和认识,过于僵化和保守,没能把握条文背后的深层次法理价值,有必要在物权法定与意思自治的基础上重建应然的规则。

关键词:动产所有权  动产交付  权利公示  物权法定  意思自治  强制性规范

聂卫锋,北京联合大学法律系讲师、管理学博士。

*本文是司法部2015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反思与借鉴:砂石类资源开发法律规制研究”(15SFB5025)阶段性成果。

 

虚假自认效力的辩论主义回归

傅向宇

 要:为防止虚假自认侵害案外第三人的利益,《民诉法解释》第92条不惜违反辩论主义的基本要求,规定“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虚假自认侵害案外第三人的利益,是以自认对案外人具有拘束力为前提的。而当事人在某一案件中作出的裁判上的自认,对于其他案件而言仅仅属于证据资料,本不应发生自认的效力。但在我国,通过前案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对于后案具有免证效力这一通道,变相赋予了自认对案外人的拘束力。所以,问题的根源在于自认效力向案外人的不当扩张,若因此而否认自认对法院的拘束力,无异于头痛医脚。为了从根本上解决虚假自认的防范问题,应回归辩论主义,明确未参与辩论过程的案外人不受辩论结果的约束,而不是回到职权主义的老路上去。

关键词:自认效力  虚假自认  辩论主义  协同主义  诚信原则

傅向宇,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本文在写作过程中得到唐力教授、段文波教授和傅郁林教授的悉心指导,特致感谢!当然,文责自负。

 

域外法治

比较视角下检察制度的差异性

[美]Michael Tonry 著  郭大磊译

 要:各国检察制度间的基础性差异表现在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刑事司法体系的不同;表现在遵循“法定主义”原则与“便宜主义”原则刑事司法制度的不同;表现在对于政治因素是否可以合法地影响刑事司法的态度的不同。此外,各国检察机关在组织架构上及对检察官的培育及选任上也存在显著差异。各国检察制度的差异对不同国家检察机关的转向处置程序、指控、辩诉交易及量刑等检察实践产生了重要影响。对各国检察制度的比较研究可以对某一特定检察制度的优劣有更深刻地理解与把握,并认识到哪种检察制度能够更好地践行平等、公正与理性,以便政策制定者可以以跨国的视角审视并改善本国的检察制度。

关键词:检察制度  基础性差异  组织架构  转向处置  指控  辩诉交易  量刑

Michael Tonry,美国著名刑法学家、法学博士,曾任剑桥大学犯罪学研究院院长、欧洲犯罪学会主席、美国犯罪学会主席等职,现任美国明尼苏达州立大学教授、犯罪及公共政策研究院院长,德国马克普朗克研究所科学家会员。

译者简介:郭大磊,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生,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干部。

*本文译自Michael Tonry教授“Prosecutors and Politics in Comparative Perspective”一文,原文刊载于Michael Tonry教授主编的Crime and Justice:Volume.41.Prosecutors and Politics:A Comparative Perspective.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2012.一书中。本文的翻译及发表均已获Michael Tonry教授授权,特表谢忱。本文内容摘要、关键词为译者所加。

 

  公告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直属事业单位2024年度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国家检察官学院2024年度科研项目选题建议征集公告
·国家检察官学院2023年度科研项目立项公告
·国家检察官学院与香港大学合作项目2024年度法学硕士法学博士研究生招生通知
·2022年度国家检察官学院决算
·国家检察官学院2023年度科研项目申报公告
·国家检察官学院2023年度预算
中国检察教育培训网络学院
政法要闻
学院动态
特色讲堂
智库信息
走近校园
学员园地
 
地址:沙河校区 102206 北京市昌平区百沙路9号 香山校区 100144 北京市石景山区香山南路111号
京ICP备15056427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