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秉鉴持衡大讲堂第十六讲:陈瑞华教授讲授刑事证据法的新发展
时间:2018-06-15  作者:  新闻来源:教务部  【字号: | |

 

  6月11日上午,秉鉴持衡大讲堂第十六讲在学院沙河校区开讲,北京大学陈瑞华教授讲授刑事证据法的新发展。

 

 

  陈瑞华开宗明义提出,证据问题是刑事司法中的核心问题,是刑事错案产生的最主要原因。他从证据法的基本原则、实物证据的鉴真、言辞证据的印证、笔录证据的功能、鉴定意见的作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和刑事证明标准等六个方面系统诠释了刑事证据法的发展及司法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陈瑞华认为,证据法的基本原则至少包括证据裁判原则、无罪推定原则和定案证据准入原则三项。证据裁判原则要求庭审将有证据证明的事实视为存在事实,将没有证据证明的事实视为不存在。客观真实是无法再现的,证据只能揭示案件的法律真实,尽力去恢复客观真实。无罪推定原则要求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在法律上一律视为无罪,疑罪从无。定案证据准入原则要求任何证据转化为定案的依据均需取得法定的资格,具备真实性、相关性和合法性,取证手段要合法,证据形式要合法,且必须经过庭审质证。

  在具体讲解各类证据时陈瑞华指出,实物证据的鉴真要求对实物证据的可靠性和收集提取、移送、保管、出示全过程严格核查,证据保管链条完整真实。言辞证据须相互印证,庭前供述与当庭供述不一致时,在当事人合理性解释供述变更理由的情况下,应优先采纳当庭言词证据。笔录证据记录办案过程,印证侦查行为合法性问题,证明侦查过程事实、量刑事实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同步录像发挥与笔录证据相同的功能。鉴定意见并非定案结论,而是鉴定机构就案件内容的单方面意见。鉴定意见要客观、中立,应建立鉴定人出庭作证规则、鉴定意见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和专家辅助人质证鉴定意见制度,以此对鉴定意见进行制约。

  最后,陈瑞华简要分析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刑事证明标准问题。非法证据排除是对案件中证据合法性的审查,实际上是案中案、诉中诉,旨在维护程序法的实施、保障刑事诉讼法的贯彻、惩罚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行为,法律后果包括违法宣告、行为无效和结果无效。刑事证明标准是一种思维方式,表明证据的证明为人所相信的程度,要求审查全案证据时排除重大的合理疑问和矛盾,排除其他人作案可能。定案口供须有其他证据补强,以间接证据定案要有足够的证据数量并形成证据锁链,不得以孤证定案。

 

 

  陈瑞华教授的讲课风格生动活泼而又富于激情,学员们听课十分认真,课堂上不时爆发出会心的笑声。第12期分州市院领导班子成员专题研修班,第3期、第4期基层院检察长培训班,第2期侦监业务实训班等450人参加听课。 (通讯员:李天昊)

  

秉鉴持衡大讲堂往期授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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