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检察官学院院长石少侠教授接受检察日报专访
2001年6月30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上,修改通过的法官法、检察官法分别增加一项规定,即:国家对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这标志着法官、检察官、律师三种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由不统一走向统一,也标志着推进司法人员专业化有了制度保障。
2002年8月,国家司法考试首次举行,至今已举行七次,170万考生参加了考试,前六次有19万余人通过了考试,为中国法治事业的快速发展提供了大批高素质、年轻化的专业人才。
7年前,国家司法考试是在怎样的背景下出台的?司考实行7年来,走过了怎样的发展之路?面临着哪些问题?又该怎样完善?日前,国家检察官学院院长、国家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委员石少侠,就司考的过去和未来接受了本报专访。
三考合—的历史背景
问:我们知道,国家司法考试是从2002年开始的,那么之前法官、检察官的遴选采用的是什么制度呢?
答:1995年以前,法官、检察官的选任没有实行考试制度,可以由法院、检察院直接提名报同级人大任命。
1995年法官法、检察官法通过并实施,根据“两法”的规定,法院和检察院系统开始分别建立起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考试制度,规定只有通过考试者,方能提请人大任命为法官、检察官。自那时起,法院和检察院系统分别于1995年、1997年、1999年进行了三次考试。
问:与此不同的是律师执业资格考试,采取的是全国统一考试。这三种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有什么区别?
答:相对于法官、检察官的考试选任制度而言,实行最早的则是律师执业资格考试。自1986年至1992年每两年举行一次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到1993年以后则每年举行一次,至2001年全国共举行了11次律师资格考试,通过人数达18万人左右。
当时,这三种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在应试人员范围、科目设置、试卷组成等方面都有较大区别。比如在应试人员范围方面,律师考试主要面向社会,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而法院、检察院的任职考试主要是面向本系统人员;在考试科目方面,律师考试的内容与范围较广,而法官、检察官的考试内容与范围相对较窄;在试题形式方面,法官、检察官考试的主观题比律师考试占的比重大,形式多。
问:三种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由不统一走向统一,经过了一个怎样的过程?
答:针对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不统一的情况,法学界一直呼吁要建立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司法实务部门多年来也一直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希望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2000年7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初审法官法、检察官法的修改草案,部分委员又提出了建立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议。法官法、检察官法送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时,有关部门也提出了同样的建议。在这种情况下,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过认真研究后认为,随着我国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和国家法治建设的进步,社会各方面对建立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已经形成共识,且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均已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在我国建立这一制度的条件已经基本具备。据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准备在进一步征求意见后采纳这一建议。
2001年6月30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再次审议法官法、检察官法,经审议通过的两部法律分别增加了一项规定,即国家对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
问:我们检察系统的研究人员对于司法考试制度的出台作了哪些努力?
答:早在本世纪初,国家检察官学院在时任院长孙谦同志的主持下,就组织力量开始对司法考试制度进行研究,不仅为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鼓与呼,且对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实施精心谋划,提出了很多、很好、很有价值的建议。
尤其应当提及的是,2002年1月5日 至6日,国家检察官学院与国家法官学院在京联合举办了“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司法官遴选、司法官培训制度研讨会”,会议在国家检察官学院召开,法学界、司法界、律师界和新闻界的专家学者70多人参加了研讨会,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会议论文、发言、资料以《司法改革报告》为名结集出版,得到了司法部领导的高度评价,成为研究司法考试的必读书目之一,在学术界、司法界至今仍有重要影响。
我认为历史应当为国家检察官学院在推进司法考试制度方面所起的作用记下重重的一笔。
司考幕后的“高级智囊团”
问:您所在的国家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在落实司法考试制度方面发挥了怎样的作用?
答:为正确实施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 2001年11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决定成立国家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国家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及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组成的内部协调、咨询、议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就确定国家司法考试的有关政策、原则进行协调;就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健全、完善提供咨询。
问:委员会的构成是怎样的?
答:首届国家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的人员组成较为简单,主要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有关部门及部分重点政法院校的专家学者组成的。第二届、第三届国家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的人数虽未增加,但构成范围则有所扩大,中央政法委、教育部、原人事部等中央部委都派员参加,使之更便于在较大范围内进行协商和协调。
问:委员会是怎样工作的?
答:国家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两次会议,一是在当年司法考试前召开,主要研究协调当年司法考试的时间、命题、报名、考试组织工作等;二是在当年司法考试评卷结束后,主要通报考试情况,研究并确定合格分数线,以及明确相关原则、政策等。在每年的两次会议上,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委员都可以畅所欲言,对司法考试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提出各种建议和意见,也可以对司法部提出的初步方案评头品足,提出赞成或反对的意见。
问:据我所知,您是一位资深委员。
答:我于2000年8月自吉林大学法学院奉调进京,担任国家检察官学院副院长。2001年11月9日,我被高检院推荐并担任首届国家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委员,迄今已连任三届。
问:作为检察机关选派的委员,您是怎样履职的?
答:作为专家学者,我力求从国家的法治大局出发,客观、公允地提出健全完善司考制度的建议;作为高检院选派的委员,我当然更关注检察机关,特别是西部检察机关在职人员的应试和通过情况,实事求是地反映西部检察机关的特殊情况,并提出协商解决的意见。
“改进它,不能否定它”
问:这些年来,几乎每次司法考试都有新的举措。请您勾勒一下司考发展完善的轮廓。
答:概而言之,主要有三:第一,尊重国情,实事求是。司考伊始,最高法、最高检、司法部就充分考虑到中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实际,实事求是地在合格分数线的确定上,照顾到西部地区和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实际情况,每年都有较大幅度的降分。考虑到民族自治地区的特殊情况,今年又开始了对局部地区进行单独考试的试点,使司法考试制度更加符合中国实际。
第二,考录衔接,大四开考。由于原来规定大学本科毕业生毕业前不能参加司法考试,而司法机关又必须从应届毕业生中补充人员,致使司法机关从应届毕业生中选人后,还要花费大量的精力组织他们参加司考,屡试不过的,还要重新调整工作,导致考试与用人的严重脱节。经权衡利弊,今年开始允许大四学生参加考试。
第三,两岸四地,均能报考。继开放港澳考生参加司法考试后,又允许台湾考生参加司考,这无疑又是一项重大而必要的决策。
除此之外,在考试范围、考试命题、考试评卷等各方面,每年都有不同的改进举措,使司法考试制度日趋完善。
问:实行国家司法考试制度七年来,还存在一些争议的声音,您是怎样看待的?
答:我的体会是:无论是司法机关还是有关部门,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司法实务界,都十分珍惜这个制度的建立,高度关注这个制度的实施,把它看做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组成部分,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是我国实行依法治国的必由之路,是提升司法官和律师综合素质的重要途径。
尽管制度本身还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没有人否定它。相反,都是在精心地呵护它,尽力地改进它,使之逐渐健全完善。因为这个制度的实施,至少已经杜绝了仅凭一顶乌纱、一张纸条就可以随意向司法机关安排人或安插人的现象,因为谁都不希望回到什么人都可以
充任司法官、什么人都可以登堂判案的那个早已过去了的年代。法官、检察官、律师要专业化,法律职业应形成共同体,已经成为绝大多数人的共识。
问:有人认为,实行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后,造成了基层特别是西部检察官的断档。
答:由于司法考试制度在我国才刚刚实行七年,制度本身难免还存在着不足和缺陷,也难免存在一些误解。据我所知,西部司法官断档问题主要是因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而不是司法考试造成的,情况较为复杂,不可一言以蔽之。
另有一种误解,就是以为实行司法官精英化就要坚持低通过率,从而实现司法官的高薪制。现在看来,这种想法是不切实际的。因为在中国,司法官只是公务员的一种。我注意到医师资格的考试通过率为80%以上,受过正规医学教育的大学本科毕业生一般都 能获得 医师资格,而同为资格考试的司法考试通过率最高也不超过30%(含降分合格数),甚至低到10%左右,大量的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难以获得法律职业资格。面对这种状况,人们不禁要问:究竟是法学院校的法学教育质量低下?还是司法考试制度本身有缺陷?在我看来,受过四年系统法学教育的本科毕业生,优良者经过几年实践基本上可以胜任基层司法机关的工作。因而,我主张司法考试的通过率可以适当高一些,因为这只是一种资格考试,而非录用考试。
问:对于进一步完善司法考试制度,您有什么意见?
答:我认为有三点可以考虑:一是可以实行单卷通过制度,即规定当年考试通过的试卷在一定时间内有效,不再重复考试。这既可减轻考生负担,也可节省司考资源。有人主张实行两次考试,对此,我认为除非能够确定哪一类考生在第一次考试中免试,否则只会增加司考成本,浪费司考资源。
二是统一考试,分省定线。即统一命题、统一考试,根据各省人才需求,分别确定合格分数线。在中国,要说“天下第一考”只能是每年的高考,就连这样一种牵涉面如此广泛的考试,在录取时也必须考虑到各省实际,分别确定录取分数线。我认为,高考的经验可资司考借鉴,这符合国情。
三是减轻负担,两考合一。目前,通过司法考试的考生要进□司法机关,还必须通过公务员考试,这使此类考生不堪重负。实际上司法考试就是要从事司法类公务员职业的资格考试,这是有法律依据的。因此,通过司法考试的考生除非报考非司法机关,没有必要再参加一次公务员考试。这个问题社会各界早有呼吁,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尽快协调解决。
总之,应当有更多的人来关注、研究司法考试,从而使之不断趋于健全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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