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重刑只可能对重犯产生威慑效果,而重犯不一定惧怕重刑
统治者公开执行死刑,甚至渲染行刑过程是为了对公众起到教育、威慑的作用。但是,“重刑只可能对重犯产生威慑效果,而对非严重犯罪预防作用不大。”据史书记载,在欧洲中世纪,执行死刑的现场,每执行一个死刑就像在过一个盛大的节日,广场上人山人海,但不难发现一个非常有趣的现象,像经典的作家们描述的那样:在人山人海观看执行死刑的现场,“总有一些人在人群中兢兢业业地从事着他们古老的职业。”小偷在人群中兢兢业业地进行盗窃。这样的现象在我们国家也一样,上世纪八十年代“严打”时,判死刑,判重刑,搞万人大会,就是在这样的大会会场里往往有很多人就丢了东西,小偷照偷不误。这说明什么问题?重刑只可能对重犯产生威慑效果,对普通的盗窃等轻微犯罪是没有威慑力的。因为他的盗窃行为与死刑之间不存在多少联系。因此重刑对这些人没有威慑力,重刑只可能对重犯产生威慑力。
即使重刑可能对重犯产生威慑力,那么重刑能不能对重犯产生有效的威慑力呢?我认为重犯不一定害怕重刑。我们可以对犯重罪的人进行类型化分析。可能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犯罪从行为人类型上可以进行多种划分:
第一种——激情犯,是指犯罪人由于某种矛盾激化,在情绪激烈的情况下,行为人丧失理智,感情冲动而一时失控实施了不择手段、不顾后果的犯罪行为。这种情况下,犯罪人往往不可能清醒地权衡其犯罪行为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表现最多的是故意杀人。故意杀人被判处的死刑占相当大的比重。在故意杀人案件中,又多为邻里乡党间矛盾不断激化的结果,如果想通过杀掉这些激情犯来教育其他人以后不再犯这样的罪,目的很难达到。对于这些人,死刑的威慑力可以说来不及发挥。
第二种——情景犯,比如说顺手牵羊的财物犯罪。由于一定的情景诱发犯罪意图,这种犯罪主要发生于情境的刺激,很难通过平时的教育以及通过惩罚这些人人遏制其他人以后不要犯这种罪,如有些强奸、盗窃案件。
第三种——确信犯,就是出于政治、宗教原因犯罪的人。任何国家,任何时代都有政治犯。确信犯往往内心非常坚定,认为自己是正确的、先进的,认为反对现行政权、现行法律是在推动社会的进步,是在为人民谋福利,等等。无论什么朝代,对这种确信犯的惩罚,严刑峻法很难从根本上减少以后同样的犯罪行为的产生,而恰恰我们对这部分犯罪设定了很高的刑罚。
第四种——白领犯罪,贪污腐败犯罪就是白领犯罪。这是西方犯罪学的一个概念,它是相对于蓝领犯罪而言的。按通常理解,他们最有可能受到重刑的威慑,因为他们的智力和见识最有能力去权衡犯罪的利弊得失。但是,为什么贪官污吏“层出不穷、前赴后继”呢?其实,根本原因不在于刑罚重或不重,而在于刑罚的必然性、必定性不足。由于犯罪与受到刑罚之间没有必然的强有力的因果联系,很多犯罪人带有强烈的侥幸心理,认为刑罚根本落不到他头上。对于这些行为人来说,最重要的不是严刑峻法,而是使刑罚成为他们犯罪的必然结果。当然,百分之百的惩罚不可能,但犯罪人中尽可能高比例地受到惩罚,经过努力还是可以做到的。列宁讲过:“惩罚的警戒作用不是看惩罚的严厉与否,而是看有没有人漏网。重要的不是严惩罪行,而是使所有的罪案都真相大白。”
第五种——亡命徒。如湖南的张君、西安的魏振海,这些人具有强烈的反社会情绪和典型的暴力犯罪倾向。这样的犯罪人多已经有命案在身,或者有一系列的犯罪行为,他完全与社会相对抗,成为社会的敌人。他知道如果被抓必有一死,因此不会因为其他犯罪人被判处重刑而警醒,或者幡然悔悟、收手从良。这样的犯罪人不会轻易主动停止犯罪,其犯罪通常截止在受到法律处罚之时。所以企图以重刑威慑,对这部分人也没有用处。
将以上犯罪人类型排除之后,剩下的就是一般犯罪人,而一般犯罪人判不了重刑,重刑(包括死刑)无法威慑他们。
四、“严打”的效果
让我们通过具体的数据来看一看二十年“严打”的效果。
在1983年—1987年第一次严打期间,刑事犯罪确实得到了抑制,但是,在严打后的1988年,刑事案件的立案数一下子由1987年的57万件上升到83万多件。三年的严打并没有达到预期的长效目标。
与第一次严打斗争如出一辙,第二次严打时期的1997年,刑事立案数基本于1996年持平。但是,1998年即增至198万起,1999年为224万起,2000年为363万起,2001年为445万多起,犯罪呈迅速上升趋势。[2]
2001年—2002年第三次严打后的2003年至2005年,全国法院一审审结刑事案件数量约为2063780件,这三年的平均数约为687927件,远远高于1998年至2002年的平均数566000件。且从2003年到2005年增长速度有加快的趋势。
通过历年的实践,“严打”带来的负面作用也凸显出来:在急功近利的心态下,在政绩工程的利益驱动下,“严打”战役成为应对犯罪的首选,甚至是唯一手段;过乱、过滥地盲目进行“严打”导致司法干警长期处于高负荷状态,严重地浪费司法资源,导致重打轻防的倾向;“严打”容易导致罪刑失衡、司法不公,成为酿成错案的重要根源;“严打”在某种程度上有损法治的进步,难以形成良性的内在生成机制。
除了数据统计之外,我们可以直观地感觉到现在发生的有些刑事案件的性质比“严打”前和“严打”时严重得多。最初严打时,我们打的是流氓犯罪集团,多是一帮子年轻人无所事事,无事生非,侮辱妇女,聚众斗殴。现在是抢劫军事、警车,持枪和警察在大街上对峙,持枪抢劫银行,连环杀人案件不断发生。此外,有限的司法资源决定了严打不能形成为常态。所以说,严打斗争的效果是不理想的。我们要强调“严打”与“宽严相济”并不是并列关系,严打是在“宽严相济”之下从严的方面。
五、和谐要求,盛世气象
从“严打”到“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转变是构造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当代中国盛世气象的反映。
(一)长期的严刑峻法必然损害社会和谐
何谓和谐?和、合二字见之于甲骨文和金文。和的初义是声音相应和谐;合的本义是上下唇的合拢。春秋时期,和、合二字联用并举,构成和合概念。此后,先秦思想家和诸子百家对和合思想作了深入的思索和论述。如《易传》提出:“保合太和,乃利贞。”认为保持完满的和谐,万物就能顺利发展。孔子强调在处理人际关系时应“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老子提出:“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认为道蕴涵着阴阳两个相反方面,万物都包含着阴阳,阴阳相互作用而构成“和”。管子指出:“畜之以道,则民和,养之以德,则民合,和合故能习。”和谐不仅是一种暂时的静态的稳定协调状态,更是一种在不断追求和平、合作过程中动态的对立统一。“和谐社会”是指社会系统中的各部分、各种要素处于一种相互协调的状态,它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环境等各个方面。从社会管理方面上看,主要是指社会管理体系能有效运行,政府的主要方针、政策、制度得到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拥护和支持而得以运行有效,对社会有较强的整合力,使得社会的各阶层能和谐相处、共同发展。对于和谐社会,胡锦涛总书记有过精辟论述:“……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严刑峻法显然与这样的社会图景格格不入,长期的“严打”不利于社会和谐。
1、长期严打以后,受打击的人员和受影响的人群不断增加,会沉积对政府和社会的不满。在一个全国性的反毒品斗争的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的一位庭长在对云南德宏州一个村子的调研中发现,一个村子每家都有因犯罪被判处死刑的,他感慨到:“这个村子还是不是我们共产党的天下,中央的政策在这个地方还能不能贯彻下去。”当然这是一个极端的事例,但是其中的道理具有普适性。
2、长期的严刑峻法,会不断提高受害人群和一般公众对于报应犯罪的期望值,使社会心理变得偏狭残忍。长期的严打,人对于什么样的情况下,犯罪得到了报应,犯罪人得到应有的惩罚,期望值非理性地提高。当伤害案件可以被判死刑的时候,大家就会认为伤害案件就应该判死刑。当我们的法律坚持对伤害案件不判死刑的时候,民众会慢慢地接受对伤害案件是不可能判死刑的,人的报应观是受法律引导的,受司法机关引导的。如果故意杀人一定要判死刑,从古至今的“杀人偿命”的理念就成为今天人们公认的一个期望值。而我们今天的法律并不是以“杀人偿命”作为指导思想来立法的。在美国,一个造成一百多名无辜者死亡的爆炸案件的罪犯,法院宣判了死刑,长达十年的时间执行不了,因为每一次要执行死刑的时候,都有成千的人游行,抗议、反对执行死刑,其中不仅仅是他的亲友,这与社会民众的心理是相关的。在他们的民众中间有一部分人是彻底反对死刑的,认为社会和政府反对杀人的时候,政府用一套合法的程序还在杀人,这是一对矛盾。同时,我们也注意到美国的许多州已经废除了死刑,或者长期不实际执行死刑。可以看到不同的国家和社会民众对司法的期望值是不一样的,民众对司法的期望值是受司法引导的。报复的手段、力度是随着文明进步而减弱的。中外文化的差异、历史文明发展的程度、个人修养的差别都会影响到人们对报复的看法。
3、长期的严刑峻法,会使刑罚饱和,无法达到罪刑相适应,从而使犯罪人和受害人都不满意国家对犯罪的处置。刑罚是一种资源,一定要配置得当,节约使用,只能是重罪重刑,轻罪轻刑。当把次重的罪按照最严重犯罪来处罚的时候,刑罚对最严重的犯罪就没有办法处罚了。例如杀人罪判死刑,抢劫杀人判死刑,强奸杀人判死刑,单独的强奸判死刑,单独的抢劫罪还判死刑。如果抢劫、强奸没有杀人的犯罪人被判了死刑,那么抢劫杀人、强奸杀人应当施以更重的刑罚,这才能做到罪刑相适应。但是,我们的刑罚饱和了,恢复古代的凌迟处死、剥皮实草等酷刑又不可能,我们就做不到罪刑相适应。所以说,我们的刑罚该轻的要轻下来,将最重的刑罚适用于最严重的犯罪。
4、过度的严刑峻法,与国际社会的刑罚现状和趋势不相适应,影响国家的国际形象。而且,涉外犯罪的处理,使国内刑法的公平适用受到严重挑战。首先,国际上的刑法现状和我们国家的现状存在巨大差异。比如说欧洲在建立一个无死刑的欧洲。世界上已经有三分之二的国家和地区法律上或事实上废除了死刑。而我们国家从79年刑法的十来个死刑罪名,到了97年变成了68种死刑罪名。西方以此攻击我们的人权状况。其次,许多涉外案件,如赖昌兴、余振东案件的处理,我们的政府向外国作了政府承诺,引渡回来不判死刑。如果赖昌兴不判死刑,我们别的走私案件还判不判死刑,老百姓会如何评价。再如巨贪余振东从美国引渡回来只判了十二年有期徒刑。现在数千名外逃贪官都在海外,都要牵扯到引渡谈判问题,这样的案件会越来越多,都要涉及到我们的法律与外国法律的接轨问题。这会对我们国家法律的公平适用带来严重的挑战。
5、长期的严刑峻法会使国家的决策管理者和司法工作者忽视法律的本来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