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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检察教育培训网络学院2019年培训计划
时间:2019-03-25  作者:  新闻来源:远程教育培训部  【字号: | |

  根据“十三五”时期检察教育培训规划,按照高检院关于2019年检察教育培训工作总体部署,为充分发挥中国检察教育培训网络学院(以下简称“中检网院”)平台优势,进一步推动全国检察干警利用平台开展网络学习,制定2019年网络培训计划如下。

  一、具体班次

  (一)政治素能培训

  1.培训目的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统一检察机关思想和行动,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以检风检纪教育为重点,加强警示教育和岗位廉政教育,教育引导检察人员公正司法,廉洁自律,把强化党内监督与强化司法办案监督紧密结合,强化对检察权行使的监督,不断提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司法水平。

  2.培训班次

  1)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修班

  举办4期,每期25学时。

  1期:培训对象: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的基层院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培训时间:2019318日—419日。

  2期:培训对象:山东、河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的基层院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培训时间:2019325日—426日。

  3期:培训对象:湖北、四川、重庆、湖南、江西、安徽、贵州、江苏的基层院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培训时间:201941日—53日。

  4期:培训对象:云南、广东、广西、海南、上海、浙江、福建、西藏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基层院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培训时间:201948日—510日。

  2)新时代党风廉政建设专题研修班

  举办4期,每期15学时。

  1期:培训对象:广东、广西、海南、上海、浙江、福建、西藏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省、市、县三级检察院从事政工、检务督察工作的人员;培训时间:2019429日—524日。

  2期:培训对象:四川、重庆、湖南、江西、安徽、江苏、云南、贵州的省、市、县三级检察院从事政工、检务督察工作的人员;培训时间:201956日—531日。

  3期:培训对象:山东、河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湖北的省、市、县三级检察院从事政工、检务督察工作的人员;培训时间:2019513日—67日。

  4期:培训对象: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的省、市、县三级检察院从事政工、检务督察工作的人员;培训时间:2019520日—614日。

  3)新时代法治理念专题研修班

  举办4期,每期15学时。

  1期:培训对象: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的省、市、县三级检察院员额检察官;培训时间:201999日—1018日。

  2期:培训对象:山东、河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湖北的省、市、县三级检察院员额检察官;培训时间:2019916日—1025日。

  3期:培训对象:四川、重庆、湖南、江西、安徽、江苏、云南、贵州的省、市、县三级检察院员额检察官;培训时间:2019923日—111日。

  4期:培训对象:广东、广西、海南、上海、浙江、福建、西藏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省、市、县三级检察院员额检察官;培训时间:2019930日—118日。

  4)总体国家安全观专题研修班

  举办4期,每期15学时。

  1期:培训对象: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的省、市、县三级检察院负责信息技术工作和网络安全保障人员;培训时间:20191014日—118日。

  2期:培训对象:山东、河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湖北的省、市、县三级检察院负责信息技术工作和网络安全保障人员;培训时间:20191021日—1115日。

  3期:培训对象:四川、重庆、湖南、江西、安徽、江苏、云南、贵州的省、市、县三级检察院负责信息技术工作和网络安全保障人员;培训时间:20191028日—1122日。

  4期:培训对象:广东、广西、海南、上海、浙江、福建、西藏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省、市、县三级检察院负责信息技术工作和网络安全保障人员;培训时间:2019114日—1129日。

  (二)领导素能提升

  1.培训目的

  认真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和2019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切实把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贯彻到检察工作各方面、全过程,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政法工作的指示和条例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检察工作的根本遵循,认真学深悟透,武装头脑、推进工作。

  2.培训班次

  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专题培训班

  举办4期,每期20学时。

  1期:培训对象: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的分州市院中层领导干部和基层院领导班子成员;培训时间:20191010日—126日。

  2期:培训对象:山东、河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湖北的分州市院中层领导干部和基层院领导班子成员;培训时间:20191014日—1213日。

  3期:培训对象:四川、重庆、湖南、江西、安徽、江苏、云南、贵州的分州市院中层领导干部和基层院领导班子成员;培训时间:20191021日—1220日。

  4期:培训对象:广东、广西、海南、上海、浙江、福建、西藏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分州市院中层领导干部和基层院领导班子成员;培训时间:20191028日—1227日。

  (三)专项业务培训

  1.培训目的

  充分运用传统课程和微课程相结合的教学方式,引导学员充分利用时间,优化知识结构,切实提高职业素养、专业素养和技能。深刻领会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和全国检察长会议精神,牢牢把握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加强检察监督,坚持以司法办案为中心,履行好各项检察职责,着力提升办案能力和司法规范化水平,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2.培训班次

  1)刑事执行检察业务专题研修班

  举办2期,每期18学时。

  1期:培训对象:省级院和分州市院从事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业务骨干;培训时间:2019513日—77日。

  2期:培训对象:基层院从事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业务骨干;培训时间:2019520日—714日。

  2)捕诉一体化专题研修班

  举办2期,每期18学时。

  1期:培训对象:省级院和分州市院从事刑事检察工作的业务骨干;培训时间:2019527日—721日。

  2期:培训对象:基层院从事刑事检察工作的业务骨干;培训时间:201963日—728日。

  3)扫黑除恶案件办理专题研修班

  举办2期,每期18学时。

  1期:培训对象:省级院、分州市院从事扫黑除恶案件办理的业务骨干;培训时间:2019610日—85日。

  2期:培训对象:基层院从事扫黑除恶案件办理的业务骨干;培训时间:2019617日—812日。

  4)未成年人检察案件专题研修班

  举办2期,每期18学时。

  1期:培训对象:省级院、分州市院办理未成年人检察案件的业务骨干;培训时间:2019618日—718日。

  2期:培训对象:基层院办理未成年人检察案件的业务骨干;培训时间:2019625日—725日。

  5)民事检察业务专题研修班

  举办2期,每期18学时。

  1期:培训对象:省级院、分州市院办理民事检察案件的业务骨干;培训时间:201975日—85日。

  2期:培训对象:基层院办理民事检察案件的业务骨干;培训时间:2019715日—815日。

  6)行政检察业务专题研修班

  举办2期,每期18学时。

  1期:培训对象:省级院、分州市院办理行政检察案件的业务骨干;培训时间:2019818日—918日。

  2期:培训对象:基层院办理行政检察案件的业务骨干;培训时间:2019825日—925日。

  7)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专题研修班

  举办2期,每期18学时。

  1期:培训对象:省级院、分州市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业务骨干;培训时间:2019918日—1018日。

  2期:培训对象:基层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业务骨干;培训时间:2019925日—1025日。

  8)综合素养与行政能力提升专题研修班

  举办2期,每期18学时。

  1期:培训对象:省级院、分州市院政工人员、办公室人员;培训时间:2019109日—118日。

  2期:培训对象:基层院政工人员、办公室人员;培训时间:20191016日—1115日。

  (四)西部地区培训

  1.培训目的

  深入学习领会落实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引导西部地区检察官深刻领会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党和国家治国理政的新理念、新思想与新战略,深刻认识司法改革背景下检察工作面临的新形势与新挑战,帮助西部地区检察官坚定职业理想信念,不忘初心,牢记使命,通过提高司法能力、强化综合素能,不断提升担当意识和履职能力,全面推进西部地区检察队伍可持续发展。

  2.培训班次

  1)政治素能专题研修班

  1期:培训对象:新疆、西藏、内蒙古、宁夏、广西的基层院从事政工、检务督察工作的人员;培训时间:2019527日—75日。

  2期:培训对象:青海、云南、甘肃、贵州的基层院从事政工、检务督察工作的人员;培训时间:201963日—712日。

  2)刑事检察业务专题研修班

  1期:培训对象:新疆、西藏、内蒙古、宁夏、广西的基层院刑事检察业务骨干;培训时间:201963日—83日。

  2期:培训对象:青海、云南、甘肃、贵州的基层院刑事检察业务骨干;培训时间:2019618日—818日。

  3)民事检察业务专题研修班

  1期:培训对象:新疆、西藏、内蒙古、宁夏、广西的基层院民事检察业务骨干;培训时间:201975日—95日。

  2期:培训对象:青海、云南、甘肃、贵州的基层院民事检察业务骨干;培训时间:2019718日—918日。

  4)行政检察业务专题研修班

  1期:培训对象:新疆、西藏、内蒙古、宁夏、广西的基层院行政检察业务骨干;培训时间:2019823日—1022日。

  2期:培训对象:青海、云南、甘肃、贵州的基层院行政检察业务骨干;培训时间:2019918日—1127日。

  5)公益诉讼检察业务专题研修班

  1期:培训对象:新疆、西藏、内蒙古、宁夏、广西的基层院公益诉讼业务骨干;培训时间:20191023日—1122日。

  2期:培训对象:青海、云南、甘肃、贵州的基层院公益诉讼业务骨干;培训时间:20191118日—1227日。

  二、管理方式

  国家检察官学院在中检网院平台建立研修班,在该研修班目录下安排课程和学时,设定学习开始、截止时间。各省级院政治部统筹本省网络培训工作,省、市、县级院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根据计划安排,认真组织培训对象开展在线学习,并及时上报学习培训情况。

  三、学习考核

  学员学完全部课程,通过考核即可结业,所学课程计入在线学习档案并颁发结业证书;未结业学员所学课程计入在线学习档案。

  四、有关要求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省级院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网上学习专题班的组织领导,按照分级分类分岗培训的原则,在做好本级检察干警的网络学习的同时,组织本地区检察干警在中检网院进行相应的网络专题培训班学习,并制定相应的培训管理考核制度,确保网络培训取得实效。

  二是安排专人负责。各省级院要指定责任心强、熟悉计算机应用的干部担任管理员,负责将平台功能、操作流程及学习要求及时通知参训学员,帮助解决学习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及时收集学员对平台栏目设置、课程内容及分类、操作流程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反馈学员学习需求和存在的问题,并做好本地区网络培训专题班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三是及时总结反馈。各省级院要尽快下发通知部署本地区网络培训工作,并将网络培训列为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抓好网上培训各项具体工作的落实,及时做好问题反馈和培训总结上报工作,高检院政治部在年底将对各地区培训数据及培训效果进行通报。

  联系人:安智超;电话:010-6171912118101239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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