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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检察教育培训网络学院2021年培训计划
时间:2021-03-10  作者:  新闻来源:中检网院办公室  【字号: | |

  按照高检院关于2021年检察教育培训工作部署,为进一步加大网络培训力度,充分发挥中国检察教育培训网络学院(以下简称“中检网院”)平台优势,制定2021年培训计划如下。

  一、具体班次

  (一)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培训(举办3个班次,13期次)

  1.大检察官系列授课专题研修班(举办4期,每期12学时)

  第1期。培训对象: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的省、市、县三级检察院检察人员;培训时间:2021年3月15日—4月13日。

  第2期。培训对象:山东、河南、陕西、甘肃、宁夏、青海的省、市、县三级检察院检察人员;培训时间:2021年3月16日—4月14日。

  第3期。培训对象:湖北、四川、重庆、湖南、江西、安徽、贵州、江苏的省、市、县三级检察院检察人员;培训时间:2021年3月17日—4月15日。

  第4期。培训对象:云南、广东、广西、海南、上海、浙江、福建、西藏、新疆及生产建设兵团的省、市、县三级检察院检察人员;培训时间:2021年3月18日—4月16日。

  2.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专题研修班(举办5期,每期15学时)

  第1期。培训对象: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的省、市、县三级检察院党员干部;培训时间:2021年3月29日—4月27日。

  第2期。培训对象:山东、河南、陕西、甘肃、宁夏、青海的省、市、县三级检察院党员干部;培训时间:2021年3月30日—4月28日。

  第3期。培训对象:湖北、四川、重庆、湖南、江西、安徽、贵州、江苏的省、市、县三级检察院党员干部;培训时间:2021年3月31日—4月29日。

  第4期。培训对象:云南、广东、广西、海南、上海、浙江、福建、西藏、新疆及生产建设兵团的省、市、县三级检察院党员干部;培训时间:2021年4月1日—4月30日。

  第5期。培训对象:各省、市、县三级检察院新进人员;培训时间:2021年8月31日—9月29日。

  3.习近平法治思想专题研修班(举办4期,每期15学时)

  第1期。培训对象:广东、广西、海南、上海、浙江、福建、西藏、新疆及生产建设兵团的省、市、县三级检察院检察人员;培训时间:2021年6月21日—7月20日。

  第2期。培训对象:四川、重庆、湖南、江西、安徽、江苏、云南、贵州的省、市、县三级检察院检察人员;培训时间:2021年6月22日—7月21日。

  第3期。培训对象:山东、河南、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湖北的省、市、县三级检察院检察人员;培训时间:2021年6月23日—7月22日。

  第4期。培训对象: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的省、市、县三级检察院检察人员;培训时间:2021年6月24日—7月23日。

  (二)“十大业务”专题培训(举办14个班次,21期次)

  1.量刑建议规范化专题培训班(举办2期,每期15学时)

  第1期。培训对象:省级院、分州市院刑事检察部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检察官和检察辅助人员;培训时间:2021年5月25日—6月23日。

  第2期。培训对象:基层院刑事检察部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检察官和检察辅助人员;培训时间:2021年5月27日—6月25日。

  2.毒品犯罪案件办理专题培训班(举办2期,每期15学时)

  第1期。培训对象:省级院、分州市院办理毒品犯罪案件的检察官和检察辅助人员;培训时间:2021年11月2日—12月1日。

  第2期。培训对象:基层院办理毒品犯罪案件的检察官和检察辅助人员;培训时间:2021年11月4日—12月3日。

  3.职务犯罪案件办理专题培训班(举办2期,每期15学时)

  第1期。培训对象:省级院、分州市院办理监委移送职务犯罪案件的检察官和检察辅助人员;培训时间:2021年9月22日—10月21日。

  第2期。培训对象:基层院办理监委移送职务犯罪案件的检察官和检察辅助人员;培训时间:2021年9月23日—10月22日。

  4.税收发票犯罪案件办理专题培训班(举办1期,共15学时)

  培训对象:各级院从事税收发票犯罪案件办理的检察官和检察辅助人员;培训时间:2021年10月12日—11月10日。

  5.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专题培训班(举办1期,共15学时)

  培训对象:各级检察院和派出院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件的检察人员;培训时间:2021年5月6日—6月4日。

  6.巡回检察专题培训班(举办1期,共15学时)

  培训对象:各级检察院负责监狱、看守所巡回检察的检察人员;培训时间:2021年6月8日—7月7日。

  7.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专题培训班(举办1期,共15学时)

  培训对象:各级检察院负责社区矫正监督的检察人员;培训时间:2021年8月31日—9月29日。

  8.民法典各分编专题培训班(举办1期,共15学时)

  培训对象:各级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检察官和检察辅助人员;培训时间:2021年8月10日—9月8日。

  9.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专题培训班(举办2期,每期15学时)

  第1期。培训对象:省级院、分州市院行政检察部门的检察官和检察辅助人员;培训时间:2021年4月13日—5月12日。

  第2期。培训对象:基层院办理行政检察监督案件的检察官和检察辅助人员;培训时间:2021年4月15日—5月14日。

  10.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检察专题研修班(举办1期,共15学时)

  培训对象:各级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检察官和检察辅助人员;培训时间:2021年4月20日— 5月19日。

  11.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专题研修班(举办1期,共15学时)

  培训对象:各级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检察官和检察辅助人员;培训时间:2021年8月10日—9月8日。

  12.《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适用专题培训班(举办2期,每期15学时)

  第1期。培训对象:省级院、分州市院办理未成年人检察案件检察官和检察辅助人员;培训时间:2021年5月11日—6月9日。

  第2期。培训对象:基层院办理未成年人检察案件检察官和检察辅助人员;培训时间:2021年5月13日—6月11日。

  13.控告申诉检察工作专题培训班(举办2期,每期15学时)

  第1期。培训对象:省级院、分州市院控告申诉部门检察官和检察辅助人员;培训时间:2021年9月22日—10月21日。

  第2期。培训对象:基层院控告申诉部门检察官和检察辅助人员;培训时间:2021年9月23日—10月22日。

  14.案件管理理论与实务专题培训班(举办2期,每期15学时)

  第1期。培训对象:省级院、分州市院案件管理部门业务骨干;培训时间:2021年4月20日—5月19日。

  第2期。培训对象:基层院案件管理部门业务骨干;培训时间:2021年4月22日—5月21日。

  (三)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培训(举办8个班次,16期次)

  1.指导性案例编选工作培训班(举办2期,每期15学时)

  第1期。培训对象:省级院、分州市院从事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编选工作人员;培训时间:2021年5月10日—6月8日。

  第2期。培训对象:基层院从事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编选工作人员;培训时间:2021年5月12日—6月10日。

  2.伤害类案件不捕不诉案例教学培训班(举办2期,每期15学时)

  第1期。培训对象:省级院、分州市院办理普通刑事案件检察官和检察辅助人员;培训时间:2021年11月2日—12月1日。

  第2期。培训对象:基层院办理办理普通刑事案件检察官和检察辅助人员;培训时间:2021年11月4日—12月3日。

  3.金融证券犯罪案例教学培训班(举办2期,每期15学时)

  第1期。培训对象:省级院、分州市院办理金融证券犯罪案件检察官和检察辅助人员;培训时间:2021年11月16日—12月15日。

  第2期。培训对象:基层院办理金融证券犯罪案件检察官和检察辅助人员;培训时间:2021年11月18日—12月17日。

  4.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案例教学培训班(举办2期,每期15学时)

  第1期。培训对象:省级院、分州市院负责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检察官和检察辅助人员;培训时间:2021年4月13日—5月12日。

  第2期。培训对象:基层院负责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检察官和检察辅助人员;培训时间:2021年4月15日—5月14日。

  5.践行民法典典型案例教学培训班(举办2期,每期15学时)

  第1期。培训对象:省级院、分州市院民事检察部门检察官和检察辅助人员;培训时间:2021年7月6日—8月4日。

  第2期。培训对象:基层院办理民事检察监督案件检察官和检察辅助人员;培训时间:2021年7月8日—8月6日。

  6.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案例教学培训班(举办2期,每期15学时)

  第1期。培训对象:省级院、分州市院行政检察部门检察官和检察辅助人员;培训时间:2021年7月6日—8月4日。

  第2期。培训对象:基层院办理行政检察监督案件检察官和检察辅助人员;培训时间:2021年7月8日—8月6日。

  7.公益诉讼案例教学培训班(举办2期,每期15学时)

  第1期。培训对象:省级院、分州市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检察官和检察辅助人员;培训时间:2021年8月31日—9月29日。

  第2期。培训对象:基层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检察官和检察辅助人员;培训时间:2021年9月1日—9月30日。

  8.未成年人检察案事例培训班(举办2期,每期15学时)

  第1期。培训对象:省级院、分州市院办理未成年人检察案件检察官和检察辅助人员;培训时间:2021年8月31日—9月29日。

  第2期。培训对象:基层院办理未成年人检察案件检察官和检察辅助人员;培训时间:2021年9月1日—9月30日。

  (四)综合类培训(举办6个班次,9期次)

  1.检察机关司法责任追究和检察官惩戒工作专题培训班(举办2期,每期15学时)

  第1期。培训对象:各级院相关院领导、检委会委员、业务部门负责人、检务督察部门全体人员;培训时间:2021年4月20日—5月19日。

  第2期。培训对象:各级院全体检察官;培训时间:2021年4月22日—5月21日。

  2.检察人员媒介素养专题培训班(举办2期,每期15学时)

  第1期。培训对象:省级院、分州市院从事检察新闻宣传工作的相关人员;培训时间:2021年7月6日—8月4日。

  第2期。培训对象:基层院从事检察新闻宣传工作的相关人员;培训时间:2021年7月8日—8月6日。

  3.媒体深度融合工作专题培训班(举办2期,每期15学时)

  第1期。培训对象:省级院、分州市院新闻宣传部门负责人、文化工作负责人,新闻宣传、检察文化、新媒体运行工作者;培训时间:2021年4月27日—5月26日。

  第2期。培训对象:基层院新闻宣传部门负责人、文化工作负责人,新闻宣传、检察文化、新媒体运行工作者;培训时间:2021年4月29日—5月28日。

  4.检察调研工作专题培训班(举办1期,共15学时)

  培训对象:各级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部门、检察专家委员会管理部门负责人、工作人员;培训时间:2021年5月6日—6月4日。

  5.法医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典型案例专题培训班(举办1期,共15学时)

  培训对象:各级检察院检察技术部门、刑事检察部门相关人员;培训时间:2021年5月6日—6月4日。

  6.公益诉讼技术支持专题培训班(举办1期,共15学时)

  培训对象:各级检察院检察技术部门、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相关人员;培训时间:2021年6月8日— 7月7日。

  (五)西部地区培训(举办2个班次,4期次)

  1.刑事检察业务专题培训班(举办2期,每期15学时)

  第1期。培训对象:新疆及生产建设兵团分州市院和基层院刑事检察部门业务骨干;培训时间:2021年11月30日—12月29日。

  第2期。培训对象:西藏和四省涉藏地区分州市院和基层院刑事检察部门业务骨干;培训时间:2021年12月2日—12月31日。

  2.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业务专题培训班(举办2期,每期15学时)

  第1期。培训对象:新疆及生产建设兵团分州市院和基层院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部门业务骨干;培训时间:2021年11月30日—12月29日。

  第2期。培训对象:西藏和四省涉藏地区分州市院和基层院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部门业务骨干;培训时间:2021年12月2日—12月31日。

  二、管理方式

  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国家检察官学院在中检网院开设培训班次,安排课程和学时,设定学习开始、截止时间。各省级院政治部统筹本省网络培训工作,省、市、县级院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根据计划安排,认真组织培训对象开展在线学习,并及时上报学习培训情况。

  三、学习考核

  学员完成全部课程的学习,通过考核即可结业,所学课程计入在线学习档案并颁发结业证书。未结业学员所学课程计入在线学习档案。

  四、有关要求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省级院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网络培训组织领导,按照分级分类分岗培训的原则,组织本地区检察人员进行相应的网络专题培训班学习,并制定相应的培训管理考核制度,确保网络培训取得实效。

  二是安排专人负责。各省级院要指定责任心强、熟悉计算机应用的干部担任管理员,负责将平台功能、操作流程及学习要求及时通知参训学员,帮助解决培训中的具体问题,及时收集学员对栏目设置、课程分类、操作流程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反馈学员学习需求和存在的问题,并做好本地区网络培训专题班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三是及时总结反馈。各省级院要把网络培训作为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尽快部署推动,抓好各项具体工作落实,及时做好问题反馈和培训总结上报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将在年底对各地区培训数据及培训效果进行通报。

  联系人:孙宇;电话:010-65209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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