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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检察官讲堂第三讲——高检院副检察长张雪樵:从比较法的视角深度解析检察公益诉讼
时间:2018-11-14  作者:  新闻来源:教务部  【字号: | |

  2018年11月12日,国家检察官学院大检察官讲堂举办第三讲。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以“检察公益诉讼比较研究”为题,向广大学员和教职工呈现了一场既有学术高度又有实践价值的思想盛宴。

  张雪樵首先指出,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是中国国情下公益保护的最佳路径选择。因为与法国、德国、日本、英国、美国以及俄罗斯等国公益诉讼制度比较,中国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既有借鉴基础上的制度创新,也有基于中国国情主动融于依法治国布局和全面深化改革的实践反馈。现已形成民间公益代表与官方公益代表并存、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公益诉讼并驾齐驱的基本架构。中国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具有世界首创性,为各国检察官发挥公益保护作用贡献了中国智慧、中国设计和中国道路。

  张雪樵以比较法的方法对检察公益诉讼与传统诉讼、检察公益诉讼与刑事公诉、检察公益诉讼与其它公益诉讼进行了比较研究后指出,不同法益决定了诉讼制度的差异、不同检察职能领域决定了程序设计的差异、不同起诉主体的格局反映了制度设计的初衷。检察公益诉讼以公益保护为核心,以职权法定为基础。公益诉讼是公益之诉,是行政机关的“履职之诉”,也是检察机关的“协同之诉”。公益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牵涉到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环境等方方面面,需要各类国家治理主体和社会主体共同参与。公益诉讼虽然采用诉讼方式,但诉讼请求不具有本质上的对抗性,而是具有目的的一致性,反映了国家治理的多元主体都围绕一个治理目标的系统性、协同性和整体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优势所在。

  张雪樵指出,检察公益诉讼案件与刑事公诉不同,要坚持遵循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诉讼规律,包括最具特色的平等规律,即“两造”的平等地位和平等的诉讼权利义务。检察机关作为诉讼当事人,应当依据法律、司法规律行使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实践中,检察机关要遵循“法律监督不能代替行政监管”“对私权利的减损应保持谦抑”等原则,在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中找准定位、正确履职。

  在互动提问环节,张雪樵就学员们提出的公益诉讼“专家鉴定资源共享”“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等问题予以交流,并介绍了高检院积极推进与生态环境部的合作、河南省已成立检察公益诉讼研究院鉴定中心等成功经验。

  最后,张雪樵强调,检察公益诉讼既是有效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公益保护困境的重要制度设计,也是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各级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工作中要充分运用政治智慧和法律智慧,坚持“人民为中心”,紧紧依靠地方党委政府支持,切实担当起公共利益代表的责任。

  本次大检察官讲堂由学院院长黄河主持。第3期新任分州市院检察长培训班、第3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专题研修班、第1期基层院中层领导学习贯彻十九大精神与民行检察业务培训班、第1期检察业务分析研判培训班共4个班次的学员,学院党委书记王卫东,副院长杨迎泽、周洪波、徐鹤喃、朱全景,教务长和全体教职工共600余人参加听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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