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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检察官学院学员管理规定(试行)
时间:2015-11-02  作者:  新闻来源:高官部  【字号: | |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员管理规定(试行)

(2013年3月18日院长办公会通过)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学员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在干部教育培训中进一步加强学员管理的规定》的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员管理工作在院党委的领导下,由高级检察官培训部具体负责;学员管理实行组织员负责制,根据参训人数,每班配备1-2名组织员。

  第三条 各培训班根据学制长短和实际需要建立班委会或指定召集人,班委会或召集人在高级检察官培训部的领导下,配合组织员做好学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一章 学籍管理

  第四条 学员应按《入学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到。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者,须由学员所在单位向教务部提出书面请假报告。

  第五条 学员报到时发现有不符合入学条件者,不予办理报到手续或者取消学籍。

  第六条 学员在学期间,一般不得承担原单位的工作、会议、出国访问等任务。有下列事由之一的,可凭单位书面证明向高级检察官培训部提出请假申请:

  (一)出席全国性重要会议;

  (二)本地区召开人代会、党代会需要本人到会作述职报告或本人被推选为候选人需要到会参加正式选举的;

  (三)原单位工作特殊需要或上级指派接受其他特殊任务的;

  (四)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的。

  因以上事由提出请假申请的,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

  第七条 学员累计请假时间不得超过总学时的1/7。凡请假超过规定时限的,取消结业资格。

  第八条 学员在学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经医院诊断,因病不宜继续学习的;

  (二)病事假时间过长,超过所在班次的请假时限的;

  (三)其他特殊原因不宜继续学习的。

  学员退学须经高级检察官培训部审核后报分管院领导或学院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九条 对于严重违反学院纪律、规章制度的学员,学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口头批评、通报批评、取消学籍处分;情节严重的,建议学员派出单位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学员处分材料存入学员在校档案,同时反馈给学员选派单位,并报高检院政治部。对违纪情节特别恶劣的学员,由学院提出意见,报高检院处理。

  第二章 考勤管理

  第十条 学院对学员上课、交流研讨、参观和参加高检院组织的活动等各类教学活动实行考勤。考勤工作由组织员负责,实行学员签到和组织员不定期点名相结合的办法,适时公布考勤情况。学员结业时,将学员考勤情况记入《学员鉴定表》。

  第十一条 学员请假按下列规定办理手续:

  (一)请假一天以内的由组织员审批;请假二至三天的由高级检察官培训部主要负责同志批准;请假三天以上的由学院分管院领导审批。

  (二)学员请假须填写《学员请假申请单》,并出示相关证明,不得口头或委托他人请假。

  (三)学员请假期满返校后,应及时销假。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返校者,须提前向组织员办理续假手续。

  (四)培训期间,学员原则上不得请假离京。确有特殊情况需请假离京的报学院分管院领导审批;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责令退学。

  第十二条 学员因故不能上课或不能参加学院组织的其他教学活动,必须事前办理请假手续,未请假或超假擅自缺课者,视为旷课。

  第十三条 学员在学期间请病假的,需出示医院证明或医务室证明。

  第十四条 学员无故旷课超过两天者不颁发结业证书并通报学员选派单位。

  第三章 学习管理

  第十五条 无论什么级别的干部参加学习培训都是普通学员,必须端正学习态度,树立学员意识,严格遵守学习培训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把精力主要放在学习上,认真完成培训任务。

  第十六条 各期培训班开班前,高级检察官培训部要开展入学教育,介绍学院有关情况及各项规章制度,增强学员遵守院规院纪的自觉性,并引导学员制定相应的个人学习与进修计划。

  第十七条 为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方针,学员要注重自学和研讨,提倡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互相学习。

  第十八条 学员上课应自觉遵守有关课堂教学管理的规定,自觉维护教学秩序。

  第十九条 学员应按照所在培训班教学计划及学员管理的要求坚持自学。

  第二十条 学员要积极参加培训期间安排的专题研讨和讨论交流。研讨前应对讨论问题认真思考,认真准备发言提纲。在专题研讨和讨论交流中应求真务实、畅所欲言。

  第二十一条 学员必须自己动手撰写发言材料、学习体会、调研报告和论文等,不准请人代写,不准抄袭他人学习研究成果。对违反规定的学员,视情节轻重予以取消成绩、通报批评或责令退学。

  第二十二条 每期培训班可根据教学计划和目的安排必要的现场教学、实地考察调研等活动。外出学习不准警车带路,不得介绍宴请,一律吃自助餐或便餐,不得收受纪念品或土特产,不得安排与学习无关的旅游和娱乐活动。对违反规定的学员视情节轻重予以取消成绩、通报批评或责令退学。

  第二十三条 学员必须按规定参加考试、考核。学制在一个月以上班次的考试,成绩记入《学员鉴定表》,并存入个人档案。

  第四章 生活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员在学期间应严格遵守中纪委和高检院有关廉政自律规定,不准接受和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及土特产等,不得接待以探望为名的各种礼节性来访。对违反规定的学员,视情节轻重予以约谈提醒、通报批评或责令退学。

  第二十五条 学员在学期间要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提倡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廉洁自律的生活方式。学员之间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不得用公款送礼、组织旅游活动以及到营业性娱乐场所活动。学员应积极开展文体活动,活跃学习生活。

  第二十六条 学员公寓是学员学习和休息的场所,学员在参加培训期间,要住在学员公寓,自觉遵守学员公寓的各项规章制度。节水节电,防火防盗。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作息时间,学员上课、讨论期间不得会客。未经批准学员公寓不得留宿客人和家属。对房间内配置的设备要注意爱护,未经允许不得私自转移和调换,损坏物品要照价赔偿。

  第二十七条 学员在学期间不得在校外住宿,休息时间离校应报告召集人或小组长,外出者应在当日23时前返校。休息日、节假日离开北京的需报学院分管院领导批准并备案。

  第二十八条 学习期间,学员在学院统一安排的餐厅就餐,自助餐应注意节约,避免浪费。除休息日、节假日外,学员一般不得在校外就餐。中午不得饮酒,晚上不得酗酒。班级、小组不得以集体活动为名聚餐吃请。

  第二十九条 学员学习培训期间,不得留公车驻校,不得借用其他单位和个人车辆伴读,不准家属、秘书等人员“陪读”。学员所在单位不得以看望名义搞慰问、宴请等活动。

  第三十条 学员在校及结业后,不准以同学名义成立任何形式的联谊会、同学会等组织。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建立学员培训学籍卡。长训班(学制一月以上)应建立学员培训档案,培训档案应包括受训人员的基本情况、工作经历、学习成绩、培训考核鉴定情况等。

  第三十二条 受训学员培训结束后,高级检察官培训部将本班次受训学员的《学员鉴定表》寄回各省院政治部,其他资料一并整理归档,在年底按照有关要求移交学院档案室统一管理。

  第三十三条 高级检察官培训部根据每学期、每年度培训情况,对各类培训班的报名、报到、结业等数据汇总,形成统一报表,作为培训资料上报学院及高检院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并存入学院档案室保存。

  第六章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第三十四条 学员发生醉酒滋事、交通事故、危急病情、重大纠纷等突发事件,组织员或高级检察官培训部值班人员、部领导要及时深入现场协调处置。

  第三十五条 处置学员突发事件应遵循以人为本、反应快捷原则,做到应对及时,措施果断,争取最佳处置效果。

  第三十六条 对突发事件,视事情严重性,报部领导,重大事故需及时逐级报告学院领导。

  建立健全学员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部门领导、组织员和有关负责人,要24小时开通手机,保证联络畅通。

  第三十七条 应急事件发生要做好记录,应急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高级检察官培训部应对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经验教训等进行分析总结,写出报告,及时上报。

  第七章 其他

  第三十八条 学员要自觉遵守保密规定。学院的教学案例、讲义、课件等内部资料,具有保密信息,未经学院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公开。

  第三十九条 学员在校学习期间接受媒体采访必须履行学院批准程序,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接受各类媒体采访。

  第四十条 本决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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