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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检察官学院教学实践示范基地(2019—2022)的公告
时间:2019-01-24  作者:  新闻来源:院长办公室  【字号: | |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2018-2022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十三五”时期检察教育培训规划》精神,不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使检察教育培训始终贴近基层、贴近实践,实现国家检察官学院和地方检察机关的合作共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的推荐,按照国家检察官学院教学实践示范基地条件要求,经国家检察官学院院长办公会研究,确定45个检察院为国家检察官学院教学实践示范基地(2019-2022),现公告如下: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

  黑龙江省伊春市人民检察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人民检察院

  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人民检察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人民检察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一师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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