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上午,北京大学法学院梁根林教授做客秉鉴持衡大讲堂,为学员讲授防卫过当不法判断。
梁根林教授认为,正当防卫的本质是“以正反击不正”,正当防卫制度设计与司法适用,必须立足于鼓励与保护正当防卫权利行使,同时防止权利滥用。“辱母杀人案”与“昆山反杀案”等案件引发的争议与关注表明,应当对防卫过当不法判断的立场、标准、逻辑与类型进行反思与重构。
梁教授指出,防卫过当不法判断的立场与正当防卫正当化根据是一体两面,防卫过当不法判断的立场设定,取决于对正当防卫正当化根据的理解。在正当防卫正当化根据上,应当放弃法益衡量与优越的利益保护原理,转而以法益保护、法秩序确证与不法侵害人的法益丧失需保护性为根据证立正当防卫的正当性;在防卫过当不法判断的标准设定上,应当摒弃“防卫损害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说”,确立“社会伦理许可的必需说”,对法定的防卫过当成立条件,应当舍弃直接支撑“唯结果论”的防卫结果过当一元论,肯定防卫行为过当与防卫结果过当的二元论;在防卫过当不法的裁判视角上,应当摒弃“圣人标准论”,确立“常人标准论”;在防卫过当不法的判断时点上,应当超越“事后诸葛论”与“事后判断说”,确立“事前判断说”;在防卫过当不法的行为方式上,应当舍弃形式主义、教条主义与机械主义的“对等武装论”,转而根据防卫行为是否确实为有效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并为社会伦理所许可,对防卫行为及其方式是否过当进行具体判断与实质判断。梁教授还强调,防卫过当不法可有质的防卫过当与量的防卫过当,真正的防卫过当与假想的防卫过当,故意的防卫过当与过失的防卫过当和有责的防卫过当与免责的防卫过当四种分类。
梁教授授课既有理论高度,又有实践深度,慷慨激昂的讲解,发人深省的话语,引起学员们的广泛共鸣。学员们纷纷表示,梁教授对防卫过当不法判断的解读,为准确理解法律规定提供了重要方法,今后要注重方法论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专业化水准,进一步做优做强检察业务。
第5期全国检察业务专家高级研修班、第1期刑事检察部门员额检察官培训班、第2期刑事执行检察重点业务专题研修班、第3期科学证据审查与运用专题研修班和沈阳市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业务培训班近600名学员听课。(通讯员:赵培显)
秉鉴持衡大讲堂往期授课情况: